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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则
第一条为防防治大气污污染,保护护和改善环环境,保障障人体健康康,促进经经济和社会会的可持续续发展,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大气污污染防治法法》等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结合本本市实际,制制定本条例例。
第二条本条条例适用于于本市行政政区域内大大气污染的的防治。
第三条市、县县(区)人人民政府对对本辖区的的大气环境境质量负责责,制定规规划,采取取大气污染染防治措施施,保护和和改善大气气环境,使使本辖区的的大气环境境质量不低低于国家规规定的标准准。
第四条市、县县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对本本辖区内的的大气污染染防治实施施统一监督督管理。
经贸、公安安、工商、规规划、建设设、市容、园园林、交通通、质量技技术监督、建建筑管理等等有关部门门,在各自自职责范围围内对大气气污染防治治实施监督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何单位和个个人都有保保护大气环环境的义务务,并有权权对污染大大气环境的的单位和个个人进行检检举和控告告;有权对对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和其其他有关行行政管理部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不不依法履行行职责的行行为进行检检举和控告告。
第二章大气气污染防治治的监督管管理
第六条大气气环境质量量功能区划划,由市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市市计划、规规划等部门门,根据城城市总体规规划和大气气污染防治治规划划分分,报市人人民政府批批准后实施施。
第七条市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当按按照环境保保护规划和和大气环境境质量功能能区的要求求,提出大大气污染重重点整治地地区及整治治目标、职职责分工和和限期达标标计划的方方案,报市市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实实施。
第八条实行行大气污染染物排放浓浓度控制和和主要大气气污染物排排放总量控控制相结合合的管理制制度。
向大气排放放污染物的的,其污染染物的排放放浓度不得得超过国家家和省规定定的排放标标准。
对主要大气气污染物排排放实行许许可证制度度。
第九条市大大气环境质质量预报、日日报、大气气环境质量量状况公报报和其他大大气质量及及污染防治治方面的信信息由市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统一发发布。
第十条向大大气排放污污染物超过过规定排放放标准、总总量控制指指标的单位位和个人,必必须限期治治理,并在在限期内定定期向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报告治理理进度,按按期完成治治理任务。
第十一条新新建、扩建建、改建向向大气排放放污染物的的项目,必必须遵守国国家有关建建设项目环环境保护管管理的规定定,建设单单位应当向向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报批批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响响报告书、环环境影响报报告表或者者环境影响响登记表;;其中,需需要办理营营业执照的的,建设单单位应当在在办理营业业执照前报报批。
建设项目竣竣工后,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向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申请建设设项目环保保设施验收收。经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验收合格格的,该建建设项目方方可投入生生产、使用用。
第十二条向向大气排放放污染物的的单位应当当按照规定定向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申申报拥有的的污染物排排放设施、处处理设施和和正常作业业条件下排排放污染物物的种类、数数量、浓度度,并提供供防治大
气气污染方面面的有关技技术资料;;排放污染染物的种类类、数量、浓浓度有重大大改变的,应应当及时申申报。
前款规定的的排污单位位未按照规规定时限申申报的,视视为拒报。
第十三条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查处大大气环境污污染违法行行为时,在在证据可能能灭失或者者以后难以以取得的情情况下,可可以先行登登记保存,并并应当在77日内及时时作出处理理决定,在在此期间,当当事人或者者有关人员员不得销毁毁或者转移移证据。
第十四条各各单位应当当加强对生生产设施和和污染物处处理设施的的保养、检检修,采取取措施防止止大气污染染事故的发发生。
排放或者可可能泄漏有有毒有害气气体和含有有放射性物物质的气体体或者气溶溶胶的单位位,必须制制订应急预预案,并报报所在地环环境保护、公公安消防行行政管理部部门以及其其他有关部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的部门,应应当加强对对备案单位位的检查和和技术指导导。
第三章防治治燃煤、燃燃油产生的的大气污染染
第十五条市市人民政府府可以根据据实际情况况划定禁止止使用煤、重重油、渣油油、石油焦焦等高污染染燃料的禁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禁止新建、扩扩建、改建建使用高污污染燃料的的燃烧设施施。
禁燃区内除除已建成的的城市集中中供热设施施外,其他他燃烧设施施限期停止止使用高污污染燃料,改改用清洁能能源。
第十六条向向大气排放放二氧化硫硫、烟尘超超过规定排排放标准、总总量控制指指标的企业业,应当按按照国家规规定建设配配套脱硫、除除尘装置或或者采取其其他控制二二氧化硫排排放、除尘尘的措施。
锅炉、炉窑窑除尘设施施收集的烟烟尘,应当当以密闭、袋袋装或湿式式等方式运运输。
第十七条在在市区二环环路内,开开发区、风风景名胜区区、自然保保护区和饮饮用水水源源保护区等等范围内,禁禁止新建、扩扩建、改建建使用煤、重重油的茶水水炉、炊事事灶、炉窑窑及单机容容量低于77兆瓦(100吨/时,下同同)的锅炉炉,已经建建成使用的的,由市人人民政府责责令限期淘淘汰;原有有或者新建建、更新单单机容量77兆瓦(含含7兆瓦)以以上燃用煤煤炭的锅炉炉,必须采采取高效除除尘等防治治措施。
第十八条在在规划集中中供热范围围内,禁止止新建燃煤煤、重油供供热锅炉;;在集中供供热工程投投产后,在在供热范围围内经批准准保留部分分单机容量量14兆瓦(200吨/小时)以以上的锅炉炉作为供热热系统的调调峰和备用用外,其余余燃煤小锅锅炉应限期期拆除。
第四章防治治废气、恶恶臭、尘污污染
第十九条严严格限制向向大气排放放含有毒、有有害物质的的废气和粉粉尘;确需需排放的,必必须经过净净化处理,不不得超过规规定的排放放标准、总总量控制指指标;对在在生产工艺艺中连续无无组织排放放的,应当当采取封闭闭措施收集集和处理。
第二十条运运输、装卸卸、贮存能能够散发有有毒有害气气体或者粉粉尘物质的的,必须采采取密闭措措施或者其其他防护措措施。
第二十一条条在人口集集中地区和和其他依法法需要特殊殊保护的区区域内,禁禁止从事橡橡胶制品生生产、经营营性喷漆、制制骨胶、制制骨粉、屠屠宰、畜禽禽养殖、生生物发酵等等产生恶臭臭、有毒有有害气体和和粉尘的生生产经营活活动以及露露天焚烧油油毡、沥青青、橡胶、塑塑料、皮革革、垃圾或或者其他可可能产生大大气污染的的物品。
禁止在人口口集中地区区、机场周周围、交通通干线附近近以及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划定的其其他区域内内露天焚烧烧秸杆、落落叶等产生生烟尘污染染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条建设工地地应当遵守守下列规定定,采取有有效措施防防治粉尘污污染:
(一)工地地现场周边边应当围挡挡,防止物物料、渣土土外泄;
(二)施工工场地的出出入口道路路应当硬化化,并采取取措施防止止车辆将泥泥沙带出施施工现场;;
(三)在城城市市区内内进行建设设施工,应应当按规定定使用预拌拌混凝土;;
(四)装卸卸和贮存物物料应当防防止遗撒或或者扬尘;;
(五)建筑筑垃圾应当当密封运输输。
第二十三条条城市市区区内的饮食食服务业经经营、单位位内部食堂堂、食品加加工经营等等有油烟排排放的,必必须安装通通过国家环环保产品认认证的油烟烟净化设施施。
禁止在居民民住宅楼内内新建、改改建产生油油烟的饮食食服务企业业。在商住住综合楼底底层新建产产生油烟污污染的饮食食服务企业业,应当具具备防治油油烟污染的的条件。已已开办但不不符合环境境保护要求求的,依照照本条例第第十条的规规定限期治治理。
第五章防治治机动车船船排气污染染
第二十四条条机动车船船向大气排排放污染物物不得超过过规定的排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制造、销销售或者进进口污染物物排放超过过规定排放放标准的机机动车船。
在用机动车车不符合制制造当时的的在用机动动车污染物物排放标准准的,不得得上路行驶驶。
对不符合规规定排放标标准的机动动车船,公公安机关交交通管理部部门,交通通、渔业管管理部门不不予核发牌牌证、办理理年检手续续。
第二十五条条在用机动动车船、新新购或从外外地迁入的的机动车船船(包括国国产和进口口的新、旧旧车船),在在年检、申申领牌证前前,应当到到所在地已已取得法定定资质认定定的机动车车船检测机机构接受车车船排放污污染物检测测。
第二十六条条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当当配合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对行驶中中的机动车车污染物排排放状况进进行抽测。
市、县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可以在机机动车停放放地或者在在机动车拥拥有单位内内对在用机机动车污染染物排放状状况进行抽抽测。
在用机动车车车主或者者驾驶人应应当配合公公安机关交交通管理部部门、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的监督抽抽测,不得得拒绝、阻阻挠。
第二十七条条在用机动动车经年检检或者抽检检,其污染染物排放超超过规定的的排放标准准的,依照照本条例第第十条的规规定限期治治理。
第二十八条条拥有在用用机动车的的单位和个个人,应当当逐步采用用燃气、优优质燃料油油和其他清清洁能源或或者安装排排气净化装装置,使机机动车排放放污染物符符合国家规规定标准。
机动车车主主必须保证证排气净化化装置的正正常使用,不不得擅自拆拆除、闲置置。
第二十九条条机动车维维修单位,应应当按照大大气污染防防治的要求求和国家有有关技术规规范进行维维修,使在在用机动车车污染物排排放符合国国家规定的的标准。
第三十条禁禁止销售、使使用含铅汽汽油,逐步步推广使用用清洁燃料料。禁止生生产、进口口、销售不不符合国家家标准的车车用燃料。
工商行政管管理、质量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应当当加强对本本市加油站站燃油质量量的监督检检查。
第六章法律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条违反本条条例第八条条第二款规规定,向大大气排放污污染物超过过规定排放放标准的,,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或者限期期治理,由由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处以以100000元以上上500000元以下下罚款。对对经限期治治理逾期未未完成治理理任务并造造成严重危危害后果的的,可以由作作出限期治治理决定的的人民政府府责令停业业、关闭。
市、县人民民政府可以以委托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对超标排排放污染物物的饮食娱娱乐服务单单位及单机机容量低于于7兆瓦的锅锅炉作出限限期治理决决定。
第三十二条条违反本条条例规定,有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可以根根据不同情情节,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限限期改正,给给予警告,或或者处以22000元元以上100000元元以下罚款款:
(一)拒报报、谎报规规定的大气气污染物排排放申报事事项的;
(二)城市市饮食服务务业的经营营者未采取取有效污染染防治措施施,致使排排放的油烟烟对居民的的居住环境境造成污染染的;
(三)锅炉炉、炉窑除除尘器收集集的烟尘,未未采取密闭闭、袋装或或湿式等方方式运输的的。
第三十三条条违反第二二十一条第第一款规定定,在人口口集中地区区和其他依依法需要特特殊保护的的区域内,从从事橡胶制制品生产、经经营性喷漆漆、制骨粉粉、屠宰、畜畜禽养殖、生生物发酵等等产生恶臭臭、有毒有有害气体和和粉尘的生生产经营活活动,以及及露天焚烧烧油毡、沥沥青、橡胶胶、塑料、皮皮革、垃圾圾或者其他他产生有毒毒有害烟尘尘和恶臭气气体的物质质的,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可以根据据不同情节节,责令停停止违法行行为,限期期改正,给给予警告,或或者处以22000元元以上100000元元以下罚款款;
违反第二十十一条第二二款规定,在在人口集中中地区、机机场周围、交交通干线附附近以及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划定定的其他区区域内露天天焚烧秸杆杆、落叶等等产生烟尘尘污染的物物质的,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责令停停止违法行行为;情节节严重的,可可以处2000元以下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条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对在在用机动车车污染物排排放状况抽抽测时,发发现机动车车向大气排排放污染物物超过规定定排放标准准的,责令令车主限期期治理;逾逾期未治理理的,处以以超标车辆辆每台1000元以上上500元以以下罚款;;拒不治理理或者治理理后仍不能能达标排放放的,由公公安机关交交通管理部部门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责令停停止行驶。
第三十五条条违反本条条例第十五五条规定,在在禁燃区内内燃用高污污染燃料的的,由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拆除除或者没收收燃用高污污染燃料的的设施。
第三十六条条环境保护护监督管理理人员滥用用职权、玩玩忽职守、徇徇私舞弊的的,由其所所在单位或或者上级主主管部门给给予行政处处分;构成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则
第三十七条条本条例自自20044年12月1日起施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