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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分析与猜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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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分析与猜测.doc

上传人:pppccc8 2017/8/22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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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分析与猜测
最近有媒体报道,有关人大代表正预备提议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纳进刑法的管辖之下,以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该规定还没有出台之前,我基于对刑法学的粗浅了解和爱好,大胆对该立法动向进行与猜测—— 1、立法背景分析。具有悠久的文明,同样具有悠久的男尊女卑的历史,中国几千年的无非是“男权”的社会,男性由此承担起了家庭、宗族、种族乃至国家延续和的历史重担,因此,重男轻女的观念在中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尽管如此,在以前,由于胎儿性别的不可预知性,中国人的生存和繁衍基本处于状态(女性弃婴和溺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随着技术的发展,预知胎儿性别不仅成为了可能,而且变成了现实,于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利用手段将无数的女性抹杀于孕育之中,导致我国现在的男女比例达到了117/100还多,已经严重超出了社会生态学家所以为的正常范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长此以往,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对此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有国务院2001年颂布的《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治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稍有涉及,其中第15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且还没有对违反该条款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纵中该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这样,对该行为的惩办显然是不力的。 2、于本罪侵犯的客体。我以为以下说法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自圆其说——(1)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治理活动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将该罪回进危害公共卫生罪。不错,既然行政法规已经将该行为纳进其管辖之下,说明国家已经参与了该行为的治理活动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回属有一定道理。但仔细分析却形是而神非,对该行为进行惩办的目的与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立法宗旨显然是大相径庭的。由于惩办该行为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止人为地造成男女比例失调的进一步扩大,而非公共卫生。(2)回进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如下: 第一,固然以现今的科学技术,即克隆技术,已经使人类的无性繁殖变成了可能,但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诸多的争议,从而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类的繁衍将主要只会依靠自然繁衍,这样女性就肯定是人类繁衍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该行为何止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是慢性危害全人类的生存和繁衍,有些类似于国际法上所说的***罪或反人性罪。第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见,传宗接代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该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男性难以找到伴侣甚至找不到伴侣,没有女性,如何传宗接代?这在传统观念中可是涉及“生存”的根本,由此思之,女性的缺乏,引发的社会题目可不小。第三,根据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心的观点,对女性的需要,不仅是一种自然繁衍和生理的需要,更是一种心理需要,
“男女搭配,干活不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女性的缺乏,轻易使男性的情绪变得急躁、易怒、焦虑和不安,而占有关职员统计表明,现实中的相当一部分犯罪皆因一时的意气之争。第四,既然传播非典型肺炎等乙类传染性疾病以“其他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见,本罪回进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可。 3、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4、违反国家行政法规,5、利用职务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关于本罪的主体。可以有以下几种说法——(1)特殊主体说。即以为本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只能是医务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