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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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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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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日:
%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监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⑶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日: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若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在3日内不做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5日:
1股票转让: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非股票发行)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之日至文件公开后5日不得买卖该股票
7日:

,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0日:
,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公司)解散:债权申报期限: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解散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10/60,30/45)
、分立:债权申报期限(10/)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10/30,30/45)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8..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自出票日起10日内
12日:
,不再有协助义务
15日:
,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5,30/60)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未确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大)会的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各股东
:清算组,15日内: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0日:
:
应通知全体股东,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享有优先购买权
:会议召开前20日内通知各股东
30日:(1个月)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未按照期限缴清出资的,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守约方应催告其在1个月内缴清(否则,退出+赔偿损失)
:监事会、董事会自收到请求的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
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30日内
⑵股东变更:有限公司~~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
⑶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起30日内
: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
:30天≤X≤60天,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以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债券支付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1个月
:30日—3个月(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5日:
: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日申请
60日:(2个月)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10/60,30/45)
,应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15,30/60)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无效.
:在满足召开条件起2个月内召开
: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而不提供担保的,也视为解除合同
: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
—90日
3个月:
:普通出资期限: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缴清;总期限为2年内(3个月+15%,2年)
:收购价款方式:一次出资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60/90)
:30日—3个月{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
、包销期限≤90日
:(针对不动产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5个月:

6个月: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还在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普通出资期限,一次性缴清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
,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6个月+60%,1年)
:以股权收购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特殊目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证书失效
:境内公司从其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产权转移手续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由董事会召集,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监事、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股份
:自发行结束6个月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有权请求撤销
(被保证人)破产: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根本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不包括违约损失,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6个月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的: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1年:
、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1年(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年~~6年
,可撤销的行为有:5点 
①无偿转让财产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债权
:(物上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
: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①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均可撤销
②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格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
: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原单位支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实用新型的外国、本国优先权:12个月
: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该商标自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2年:
  
: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并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近2年主营业务、人员稳定
: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的数量应≥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6个月+50%,24个月)
: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  
: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的,法院将其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债权人可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2年后只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3年:
、企业监事的任期:法定3年
≤3年
,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公司成立满3年,最近3年稳定,最近36个月未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交所的公开谴责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CPA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下列对象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
:会计师事务所,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中介服务、担任控股股东、财务顾问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4年:
: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
5年:
,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商务部和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3年
: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犯***侵占等黑5类执行期满未逾5年(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未逾3年)
:基金合同≥5年
: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以纸介质或其他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为5年
: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0年:
: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0年:  
: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超过部分无效
:自“申请日”起20年
比例
1%:
%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⑴股东代表公司诉讼: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法院诉讼
⑵独立董事的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在最近1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5%以上或前5名股东中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2%:
: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增加的股份≤已发行股份的2%
3%:
%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⑴临时提案权:(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3%
%
5%:
,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股份≤5%,用于回购的资金从“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达到5%以上的,不受此限制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起持股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支付票款的,对出票人处以按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非分离交易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
10%:
: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⑴(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有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
15%:
,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0%:
: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在申请外商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同有限公司设立一样,20%、2年)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少于20%(也不得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不得少于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
≤20%
:价款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的,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
%,超过的部分无效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方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25%:
%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 
:若外方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实物、工业产权,~~~~~~~~~~~~~~~~~6个月内~~~
、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25%(持有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转让,不受此限制)
,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30%:
:≥注册资本的30%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拟配售股份数量≤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配股应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①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增加的股份≤2%
②因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超过30%
③因继承导致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超过30%
35%: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0%:
%
% 
50%:
%以上,不再提取
: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过证券的,不存在当年营业利润比去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的数量应≥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6个月+50%,24个月)
:应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由参加大会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50%以上通过的有:
①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②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持股比例不影响该公司上市地位
70%:
‘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  
75%: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80%:
: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核准规模的80%
90%:
: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的首日)
人数
—50个合伙人设立
,其中职工代表≥1/3
-13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9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人数
-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
≤10名
:基金持有人≥1000人
1/4:
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时
1/3:.
、监事或者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不含独立董事}
:董事、1/3以上的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1/3)
1/2: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1/2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规则: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其他股东过半数<总人数>同意
:
①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券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券额占“无担保债券总额”2/3以上(>1/2+≥2/3无担保)
②重整协议: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券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1/2+2/3)
③其他决议:>1/2+≥1/2(无担保)
:债权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1/2)
2/3:
、合作企业的董事会召开:2/3以上董事出席,特殊(4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