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经济法知识点 】是由【莫比乌斯】上传分享,文档一共【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经济法知识点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北大)杨紫炫
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政法大学)徐杰
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经济法律地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人大)刘文华
第二章,经济法产生的历史
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提出“经济法”;
1842年:德萨米《公有法典》;
1906年:莱特《世界经济法年鉴》;
1919年:(德)《煤炭经济法》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迄今为止唯一也是第一部经济法典;
我国有民法通则。
第三章,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管理关系
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发改委)
职能部门(商务部)
行业经济管理部门
经济监督关系(审计署)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关系
国家对公民个人的经济管理(工商局)
直接带有经济内容: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联合/协作关系(商品交换、财产物流)
经济竞争关系
第四章,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双方多方),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的原则(合法的民事行为)。
第六章,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第七章,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方式
第八章,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九章,要约的条件
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向特定受约人提出的;
必须具有缔约的目的并表明受此意思表示约束;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十章,要约的生效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开始发生效力。
第十一章,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章,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不随便撤回或撤销(确定承诺期;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得撤销,并已做好准备工作)
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具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要约物向第三人要约
第十三章,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对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运的物价表
商业广告
招股说明书
招标公告
拍卖广告(悬赏广告,单方面法律行为)
第十四章,承诺的概念
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章,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限期限内作出。
第十六章,承诺的作出的方式
通知或行为(积极行为)
第十七章,承诺的生效
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第十八章,合同生效的概念
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具备的条件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
订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意真实)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第二十章,合同生效的时间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签订确认书时生效;
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当条件成就时;
当时间成就时。
第二十一章,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方以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二章,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只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章,违约责任的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章,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对方履行。
第二十六章,定金的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在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第二十七章,定金的种类
法定定金
约定定金
成约定金(以一方向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第二十八章,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性质不同。定金为担保方式,而预付款无此功能。
作用不同。定金可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预付款可缓解资金困难。
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可双倍返还,预付款无。
第二十九章,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
不可抗力的概念
引起不可抗力的因素
发生不可抗力应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章,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为人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为物保,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物权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定金担保也称金钱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三十一章,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章,保证人的概念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第三十三章,禁止作为保证人的情况
国家机关、学校等不得为保证人;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十四章,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必须为书面形式。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限;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章,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体现了保证的补充性,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补充性地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章,抵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第三十七章,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三十八章,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九章,抵押合同的基本内容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这是指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章,抵押物登记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班里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章,动产质押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拍卖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四十二章,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指出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同时质权设立。
第四十三章,可以押质的权利
票据类财产:汇票、支票、存款单、仓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著作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动产、不动产。
第四十四章,留置的概念
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得到清偿。
第四十五章,留置的特点
成立法定性(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占有的事先性;
留置物与债权人的关联性。
第四十六章,留置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占有权;
优先受偿权(该债务人不少于2个月付债);
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必要的管理费);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第四十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四十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名冒牌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针对公用企业,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他产品排挤其他企业的行为);
滥用权利;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降价排挤行为;
搭售行为;
不正当奖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通谋投标行为。
第四十九章,产品概念
经过加工制作允以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应本法规定,但建筑材料、各配件、设备适用本法。
第五十章,产品质量法概念
国家机关制定用以规范、管理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五十一章,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
明确产品责任;
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出厂检验制度
第五十二章,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安全认证、合格认证;必须强制认证:电子、水泥、儿童玩具、汽车用玻璃、消防器械)。
第五十三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免费)
以抽查为主(随机抽取)
国家质检部门检查了,下级部门不能再去检查,反之则可以。企业在不服检查结果,可在15天内申请复检。
抽取样本不得超过检验合理需要。
第五十四章,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的内在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生产者应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明确的产品标识。
第五十五章,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进货时的产品验收义务;
进货后的质量保持义务;
销售时的质量保证义务。
第五十六章,产品质量归责责任
无合同责任(不能保护第三方利益)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允许自己举证自己无过错)(销售者)过错责任(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五十七章,产品质量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修理、更换、赔偿、损失、退货。
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的条件有(同时符合才承担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存在;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第五十八章,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第五十九章,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般伤害
死亡
财产损失
第六十章,承担责任的期间
财产损失
生产者承担最长期限为10年
刑事责任
损害后果、侵权
第六十一章,消费者的概念
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农民购买直接使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法。
第六十二章,消费者的特征
消费主体是指个人消费者;
性质为生活消费;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第六十三章,消费者保护立法
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解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第六十四章,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962年肯尼迪《国情咨文》:安全保障权、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
我国:
安全权:也称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权:也称知悉真情权或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权:通常称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求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教育权:也称获得知识权或受教育权,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尊严权:也称人格尊严或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也称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五章,经营者的义务
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
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明码标价的义务;
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
不得出具非法无效的单据(10块以上都必须提供发票);
保证质量,履行“三包”义务;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自身责任;
禁止侵犯人格: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对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