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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第八章知识点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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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第八章知识点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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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第八章知识点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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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台规性管理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商业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运营与管理必须遵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机构设置与业务申报材料
,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3)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4)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应将以下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2)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3)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业务制度建设的要求
,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需的法律文件。
,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要求
:
(1)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四)关于个人理财资金使用与核算管理的条件
,应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中国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一)关于个人理财业务审批与报告的政策监管
,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2)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收益性的新的投资性产品;(3)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规定,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要求
,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
,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有效性。
,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三)关于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要求
,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四)关于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监管
,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