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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基金销售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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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基金销售行为规范.doc

上传人:莫比乌斯 2022/10/2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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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①原则要求。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②账户制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③档案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它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2)关于基金销售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①关于签订书面代销协议和公示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代销机构应当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不得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②关于申购、赎回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③关于收取销售费用的规定。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④其他有关基金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促销、降价、打折;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虚假;预测业绩;违规承诺收益;诋毁他人;夸大;
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规定了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加强了可操作性。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擅自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违规行为:
(1)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未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2)未按规定签订书面代销协议
(3)违反: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4)违反: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5)违反: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6)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7)违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
(8)未按规定为投资人保密。
(9)从事有奖销售等行为。
(10)未按照规定配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