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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和掌握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框架,领会GATS的宗旨、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承诺表、。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WTO服务贸易法的基本框架;GATS的基本结构及其主要内容。
领会理解GATS的宗旨、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等方面的规范。应用应用上述知识,分析WT0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可能走向。、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等方面的规范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一、服务
服务的特点
二、国际服务贸易
: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法
四、WTO服务贸易法
GATS是WTO服务贸易法的基本规范和核心规范,但并不是唯一规范,WTO体制中还存在着其他调整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1)《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2)GATS的四个《议定书》;(3)《电信服务:参考文件》;(4)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中的相关内容;(5)WTO体制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一)《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加拿大、日本、瑞典和瑞士提出了关于金融服务谈判的一份建议,主张有能力和有意愿的部分国家可以在金融部门的开放承诺上自愿采用“否定清单”方式,其他成员则仍可以按照GATS的规定采用“肯定清单”方式。《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就是这种主张的产物。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主旨在于设定较GATS规定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服务,主要表现在:
;
接受《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成员必须按照“肯定清单”方式作出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产生的具体承诺应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对具体承诺设定的条件、限制和资格应限于现有的不一致措施。
;
。
(二)GATS的四个《议定书》
GATS的四个《议定书》并没有任何实体性的权利义务条款,只是各成员通过谈判对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列明的具体承诺表所作更新而已。
(三)《电信服务:参考文件》
《电信服务:参考文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电信监管框架,保障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它对WTO成员并无普遍约束力。
(四)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中的相关内容
《加入议定书》是处理某新成员和其他成员之间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范提要
一、GATS的宗旨
,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
(1)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2)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3)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
二、GATS的基本结构
(一)主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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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附件(共8个,分三类):
;
;
。
(三)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
三、GATS的适用范围
(一)服务
GATS并未给“服务”下任何定义,只笼统规定“服务”包括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二)服务贸易: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三)成员的措施
成员措施包括:
、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
、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
该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四、GATS的具体承诺表
(一)具体承诺表的法律意义
GATS相当数量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因人而异”、“因表而异”,离开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就无法对GATS适用范围全面具体把握。
(二)具体承诺表的内容
、限制和条件;
;
;
,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
。
(三)具体承诺表的法律特征
就义务承担方式而言,GATS兼采“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方式,以前者为主。
五、GATS的非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义务的承担不是绝对的,GATS本身又为其设定了数项重要例外,包括边境贸易例外、经济一体化例外,以及各成员的“自我豁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各成员的“自我豁免”。
因具体承诺表内容不同,所以国民待遇的实际约束程度也因人而异,参差不齐。
六、GATS的其他重要规范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否则各成员应迅速公布涉及或影响GATS实施的所有相关措施,包括其所参加的相关国际协定;各成员方若出台有关服务的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或对旧法规加以修改,以致严重影响到GATS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特定义务时,应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各成员方还要建立有关的咨询机构,以便应其他成员方的请求提供资料。
GATS第6条规定:凡是成员方在某一服务部门作出了具体承诺,承担了特定义务,则应确保有关服务贸易法规在该部门中得以合理、客观、公正地实施。
(1)该规定的规制对象是那些不具有歧视性,对国内和国外服务提供者统一适用的国内法规;
(2)事实上只适用于成员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
(3)这条规定主要起的是一种政策宣示作用,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很难说会对成员方产生多大的实质性影响。
与WTO的规定相似,GATS也规定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统称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第三节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概况
一、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基本进程
2000年2月25日,在全面的新一轮多边谈判尚未开始之前,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就按照GATS第19条第1款的要求,正式启动了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
20XX年11月召开的WTO多哈部长会议决定正式发起新一轮贸易谈判。
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波折不断,且数度陷入僵局和停滞,原来预定的谈判期限早已成空。但在谈判过程中,仍然达成了数份重要文献,其中都涉及了服务贸易的问题。
(一)《多哈工作议程》
20XX年WTO全体成员以总理事会决定的形式就多哈回合的谈判主题达成了一份框架性协议——《多哈工作议程》。
(二)香港《部长宣言》
20XX年WTO在香港举行了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发表了《部长宣言》。
(三)“20XX年7月一揽子方案”
二、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基调
(一)谈判的目标和原则
逐步自由化是促进所有成员方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应承认成员方具有对提供服务进行管理和制定新规则的权利。谈判应通过致力于减少和消除对服务贸易有着不利影响的措施以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并达到逐渐取得更高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目标;谈判应致力于在互惠的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和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
(二)谈判的范围
《指导方针和程序》强调,不应预先将任何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排出在谈判议程之外。应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予以特别关注。
(三)谈判的方式和程序
谈判应在GATS理事会定期召开的“特别会议”上进行,并应根据总理事会的决定,定期向其汇报。应通过双边、复边和多边谈判来推动自由化。
三、对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基本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