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国家赔偿法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
国家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标示民主与法治的法律制度,
已在当今许多国家中建立起来。虽然与有悠久历史的民事赔
偿相比,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还不长,但随着国家权力的日
益扩大及社会民主的发展,国家赔偿显得日益重要。由于各
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对国家赔偿的理解也不一样。正确理解
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是我们学习国家赔偿法的前提。
【案例】
年月,安化县龙圹乡为完成上级商品木材上调
任务,乡政府作出了《关于收取商品木材押金的决定》,按
人头将上交任务平摊到林区各村,按每立方米元的标准
由乡政府统一收取农户押金。随后,乡政府组织收款工作
队,先后进驻各村收缴押金万余元。有的农户交不出钱,
工作队便赶猪、牵牛、搬家具作抵。遇有群众提意见轻则罚
款,重则被工作队带到乡政府反省。黄甲村来户农民被
罚款万余元,村民黄兴贵因拒交押金被带至乡政府反省并
罚款。其女婿黄文科因说了几句公道话,夫妻俩被罚款
元。对此,村民意见很大,在反映无效的情况下,即以村为
单位召开群众大会推选诉讼代表,于月日以名农
民的名义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龙圹乡人民
政府违法行政收取商品木材押金,损害农民利益,要求被告
退还非法收取的万元押金,返还被非法扣押的农民财
产,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什么是国家赔偿?
本案农民要求的赔偿是否属国家赔偿?
【原理】
( 一)国家赔偿的涵义
对国家赔偿的理解,各个国家是不同的,概括起来,共
有四种表述,即四种理解:
一是最广义的国家赔偿,认为国家赔偿是指以国家的名
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及私权力
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包括过错(或违法)行使公
权力的损害赔偿、过错(或违法)行使私权力的损害赔偿及
无过错的国家赔偿。
二是广义的国家赔偿,指以国家名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过错(或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及私权力的行
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包括过错(或违法)行使公权力
的损害赔偿、过错或违法行使私权力造成的损害赔偿,将无
过错的国家补偿排除在外。
三是狭义的国家赔偿,指以国家名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包括
过错或违法行使公权力的损害赔偿和无过错的国家补偿。
四是最狭义的国家赔偿,指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过错或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进
行的赔偿。只包括过错或违法行使公权力的损害赔偿,将过
错或违法行使私权力的损害赔偿和无过错的国家补偿均排除
在外。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国家赔偿是指最狭义
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 二)国家赔偿的特征
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这是国家赔偿的最基本特征。
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
权力而发生的损害,损害的结果应当由国家给予赔偿。国家
在此并不是一个抽象的主体,而是由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赔
偿义务机关具体负责赔偿事务,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赔
偿费用来自于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
行为所引起。这里要注意的是:首先,国家赔偿限于国家行
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国家司法机关
及其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
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违法侵权造成的损害以及公共设施
造成的损害适用其他赔偿规则。其次,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
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机关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代表所在机关所实施的行为。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行为可分为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其中,职务行为,也
就是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进行的,行为的后果归属
于国家,违法侵权造成的损害由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个人的行为由个人负责,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引
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
则主要是违法原则,国家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
偿;对国家合法行为而引起的特定相对人的某种损害只能给
予补偿而不引起赔偿。
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
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