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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pptx

上传人:q2299971 2017/8/24 文件大小:1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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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2
妨碍代位权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3
保险人的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对加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一、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1)第三方责任人不得具有特殊身份。
(2)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限。
(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
问题:第三人责任人是否可以以保险人的赔付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对抗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赔付是在被保险人受到损失之内)
在实践中,第三人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但是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者属于免除保险责任的范围。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或者是在核赔的时候没有仔细审核,进行了赔付。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第 252 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2、不同观点
保险合同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根据合同原理,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对于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不属于保险事故的损失不赔偿的条款应当约束双方当事人。既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的赔付就是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得对第三人追偿。
观点一:崔吉子《债法通论》
除外责任、免赔额、不足额保险时的比例赔偿原则等是保险人用来限制保险责任的方法,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有权放弃。放弃这种权利并未加重被保险人或第三人的责任。那么保险人的赔付是否超出保险责任范围都不影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观点二:李玉泉《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
,如果保险人的保险赔付明显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对于保险人的保险赔付是否超出保险责任范围问题存在争议,保险人仍有权进行代位求偿权。
观点三:约翰·《美国保险法》
二、妨碍代位权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1)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加害人赔偿请求权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问题: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人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能否拒绝承担责任?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353条: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保险法》第61条第3款: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不同观点
樊启荣在《保险法》中: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人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承担部分责任,被保险人弃权的,免除保险人的承担保险金的责任,有失公平的。
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
若被保险人只是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其他部分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