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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研究.doc

上传人:jactupq736 2017/8/24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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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研究
摘要:金融衍生工具,也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者基础变量之上,价格随着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本文从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涉税管理环节入手,分析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现状,提出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2-0000-01
金融衍生工具,也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者基础变量之上,价格随着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远期合同、金融期货、期权、认股权、利率交换等,工商银行已经开办了远期、掉期、期货、期权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也有相关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农业银行还加入了国际调期与衍生工具协会。
一、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涉税管理环节
(一)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按差价征收营业税
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应纳税额为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价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卖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但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所取得差价收入的,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期货交易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取得的所得,要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交易所得按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纳期的盈利抵补,或在年终汇算清缴。但目前的所得税规定基本上仅限于期货、利率掉期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三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和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的税收政策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课税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一是期权费全额按“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期货合约按历史成本计价。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不影响合约的账面价格,未实现损益不征税,资产实现交换后在损益实现环节征税;三是平仓合约按平仓数量及市场价征税。至于互换、变形互换、掉期等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该如何课税还没有明确、系统的政策。
(二)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
一是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严重,税收负担过重,现行的计税营业额大致等于交易者的损益额,容易形成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同一税基计征,形成重复征税。二是所得税规定中对所得发生时间、所得的种类、所得归属上也存在着问题。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没有明确的政策,如投资联结险的分红收益,目前尚未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金融衍生产品应纳所得税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对企业的资本流动性产生影响,阻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三、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建议
(一)明确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构建原则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