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信访条例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日期: 2014-05-12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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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信访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依法受理和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应当重视、指导本机关的信访工作,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处理信访问题;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政策宣传、法制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经费列入经费预算,通过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办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领导人员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
(二)承办本级、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