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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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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拟订目的)为增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行,把朔州建设成为自然生态、雅致宜居的现代化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及技术规范,联合本市实质状况,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朔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土地使用和建筑工程、交通设备、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与管理。中心城区
指北环路、东环路(世纪大道)、南环路与西环路(大运路)所围合的地区。
平鲁、右玉、应县、怀仁、山阴等区(县)的相应地域应参照本规定,并联合当地域实质状况拟订相应的增补规定。
第三条(分区规定)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备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区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和四类区。(详见附图一)
一类区指古城范围。二类区指七里河、恢河、北同蒲铁路、张辽路所围合的古城外头地区。三类区指北环路、怡西路、金沙路西侧、西环路、张辽路、南环路、文远路、穆寨路、大新路所围合的地区。四类区指中心城区除一、二、三类区外的其余地区。
第四条(基准规定)各种规划编制、土地使用和建筑工程、交通设备、市政工程的规划建设平面基准采纳CGCS20XX国家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纳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条(特别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景色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工程的规划管理,应该依照已赞同的控制性详尽规划履行;还没有赞同控制
性详尽规划的,应该依照已赞同的专项规划履行。
鼓舞在控制性详尽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筑性详尽规划,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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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审批后的修筑性详尽规划履行。
第六条(实行部门)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依法组织实行。
第七条(规划恪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恪守经依法赞同并宣布实行的城乡规划,听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例、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划部门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立。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应该切合经赞同的控制性详尽规划。还没有经赞同的控制性详尽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备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余要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该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依据选址研究报告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剖析;
(二)能否切合有关城乡规划的强迫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三)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祸等状况剖析;
(四)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面条件及生活服务设备配套状况剖析;
(五)能否切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六)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剖析;
(七)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备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别要求的剖析;
(八)合理确立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备、交通设备、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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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备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九条(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包含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代征用地面积。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该依照规划用地面积
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确立。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该知足各
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此中,代征城市道路(S)、绿地(G)和河渠用地不归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第十条(建设用地的划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划定应依照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限制零星插建项目。规划用地的界限应联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赞同文件、有关技术标准、拆迁范围、用地权属界限等要素综合确立,并切合本规定的独立建设最小用地规模的限制。
住所类建设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更新(已建地块)小于5000平方M,建设(新建地块)小于10000平方M,公建类建设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小
于3000平方M的建筑工程用地,原则上不得独立建设,应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一致规划。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阻碍城乡规划实行的,规划部门可予以赞同独立建设:
(一)毗邻土地已经达成建设,的确没法调整、归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区分、市政公用设备等的限制,的确没法调整、归并的;
(三)因公共利益发展需要,用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备、市政基础设备建设的;
(四)因其余特别状况并作专题研究后,的确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
的。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分类)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
分类,应切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XX)》
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划用地性质兼容性的确定应切合
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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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的经营性用地能够兼容用于建设公益性设备,规划的公益性用地除公用设备营业网点以外,严禁兼容经营性用地和设备;
(二)依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种用地能够调整作为交通、通信、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用地;
(三)规划的各种用地经文物保护部门确立需进行保护的,应调整作为文物遗迹用地或应按其地面实质用途归类的用地类型;
(四)规划的公益性用地在知足规划要求的状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在切合必定条件时兼容建设其余公益类设备。
(五)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应依照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尽规划已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尽规划履行;控制性详尽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依据《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确立兼容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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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物流
工业
主导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备用地
仓储
用地
用地
其余
一类
一类
一、二类居住用
服务
物流
中类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
工业

设备
仓储
兼容用地性质
用地
用地
用地


金融


服务
零售
批发
艺术
其余
住所


保险


小类
设备
商业
市场
传媒
商务
用地


业用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型
R11/RR12/R
B11
B12B13
B14
B21B22
B29B31
B32B9
M1W1
代码
21
22
居住一、二类居
用地住用地
商业设备用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用商务设备用
地地
娱乐康体用

其余服务设

工业一类工业用
用地地
物流
一类物流仓
仓储
储用地
用地

住所用地
R11/R
×
×
×
×
×
×
×
×
×
×
×
×
×
21
服务设备
R12/R


×






×

×
×
用地
22
零售商业
B11











×
×
用地
批发市场
B12
×
×

×
×
×
×
×
×
×
×
×

用地
餐饮业用
B13











×
×

旅店用地
B14











×
×
金融保险
B21











×
×
用地
艺术传媒
B22











×
×
用地
其余商务
B29











×
×
用地
娱乐用地
B31











×
×
康体用地
B32
×
×
×
×
×
×
×
×
×
×
×
×
×
B9
×
◎●◎××●●●●▲
××
M1×××××××××××××
W1×××●×××××××●
注:①×严禁兼容;▲兼容比率不超出10%;◎兼容比率不超出50%;●兼容比率100%;
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一般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别批发市
场;B9其余服务设备用地中不含殡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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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兼容比率系指兼容类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率;
④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型进行管理;
⑤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所占用地比率不超出7%,建筑面积比率不超出10%。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备
第十三条(设备分类)城市规划建设应按标准配置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备,主要分为教育设备、医疗卫生、文化设备、体育设备、福利设备、行政管理六类。
公共服务设备分市里级配套、居住配套两级配置。
第十四条(市里级配建要求)市里级公共服务设备的建设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依据城市整体规划与控制
性详尽规划,在切合《城市公共设备规划规范》(GB50442-20XX)的条件下,合理部署,兼顾安排。
第十五条(居住配建设备要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备包含教育设备(中小学、幼儿园)、基层社区服务设备(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余)两大类设备。
(一)居住配套教育设备
1。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依照下表履行。
表2。2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表
名称
千人指标
生均最小建筑面
班额人数
生均用地面积
(‰)
积(㎡)
(人/班)
(㎡)
中学
80
10。4
50
24-30
小学
80
10
45
15-22
幼儿园
40
10
30
13-15
注:①千人指标为建议性规定,可依据出生率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变化适合调整。
②生均用地和建筑面积面积指标含学生宿舍和食堂面积。
③改、扩建学校(含旧区改造的新建学校)最小用地面积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酌情降低20%之内。
④特别示范学校或专业特点学校可依据有关评估标准或规划设计合理性适合提高建设标准。
2。中小学生不该超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备的
城市迅速路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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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日制幼儿园、小学、中学服务半径应知足国家规范要求,的确难以知足服务半径要求的,应充分考虑容量配套、交通、服务水同样有关要素,可适合扩大范围合理配置幼儿园、小学、中学设备。
(二)配套基层社区服务设备
基层社区服务设备的配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知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节建筑容量指标
第十六条(居住容量指标)居住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切合《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表2。3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住所层数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1-3层
32
0。8
32
1。1
35
1。0
35
1。0
4-6层
30
1。2
30
1。7
30
1。5
32
1。5
7-9层
28
2。2
28
2。0
30
1。8
10-18层
25
2。8
25
2。5
28
2。2
19层以上
25
3。2
25
3。0
注:①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②表中建筑密度特指住所建筑及其配套设备的建筑密度。
③表中的住所均匀层数并不是控制指标,不过给出各级强度居住区的均匀住所层数参照值。
④表中的控制指标不包含历史文化保护区、神头泉域核心保护区、市级中心(副中心)及民福
街、振武街、市府街、古北街、鄯阳街、张辽路、开发路、建设路、文远路的交错口地段等城市特
定地区。特定地区内的控制指标需作专题论证报告以及交通影响剖析,经城市规划部门调整后报市
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七条(非居住容量指标)非住所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
切合《非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对于不合用本表拘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知足建筑退后距离、
泊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备、
市政基础设备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联合建筑总
平面设计合理性确立。
表2。4非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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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用地类

建筑
容积率
建筑
容积率
建筑
容积率
建筑
容积率
密度
密度
密度
密度
行政办公用地
多层30
1。0
35
2。2
35
2。0
35
2。0
高层
30
3。0
35
2。5
32
2。2
商务用地
多层30
1。0
30
2。2
30
2。0
35
2。0
高层
28
2。8
30
2。2
32
2。2
商业用地
多层30
1。2
35
3。2
40
3。0
40
2。8
高层
35
3。8
35
3。5
35
3。2
商住综合楼建
多层
30
综合换算
35
综合
30
综合
30
综合
筑用地
高层
28
换算
25
换算
25
换算
低层
30
按相应
30
按相应
30
按相应
工业建筑用地
多层
30
工业类
30
工业类
30
工业类
别定
别定
别定
物流仓储用地
低层
40
1。2
40
1。0
40
1。0
多层
38
2。0
38
1。3
38
1。3
文化、体育设备
多层
28
1。0
25
1。8
20
1。2
20
1。2
用地
高层
20
2。0
20
1。5
20
1。5
娱乐康体用地
多层、
28
1。0
20
2。0
25
1。5
25
1。2
高层
教育科研用地
多层、
30
1。2
30
3。0
35
2。5
30
2。2
高层
医疗卫生设备
多层
28
1。0
30
2。0
35
1。8
35
1。5
用地
高层
25
2。5
30
1。5
30
1。5
注:①本表不合用于受国家有关规范和有关行业规范拘束而不可以达到容积率指标要求的教育科研建
筑类和工业建筑类项目。
②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工业建筑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为下限,其余均为上限,
合用于单调种类的建设用地。
③工业建筑用地容积率指标应联合详细项目以及投资状况,
依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领土资发〔20XX〕24号),详细拟订。
④对混淆种类的建设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用地后,
按不一样种类分别确立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⑤对难以区分种类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的面积比率和不一样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⑥表中的控制指标不包含历史文化保护区、神头泉域核心保护区、市级中心(副中心)及民福街、振武街、市府街、古北街、鄯阳街、张辽路、开发路、建设路、文远路的交错口地段等城市特定地区。特定地区内的控制指标需作专题论证报告以及交通影响剖析,经城市规划部门调整后报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八条(容量管理规定)
(一)同一建设单位获得多个控规中相邻地块的建设项目,在知足地
块相邻、同步实行,规划可行的条件下,各地块规划建筑容量指标经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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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赞同,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均衡,但不一样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互相变换。
(二)依照规划条件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许划拨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减少的,经规划部门赞同后可保持原出让时确立的建筑容量;造成净用地增加的,对所增加的用地应该从头进行出让或许划拨,经规划部门赞同后可增加建筑容量。
第四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中心城区地表以下的空间。
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波及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一致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联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二十一条(竖向分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保护空间资源,在浅层空间获取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依据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基层次:
(一)浅层空间:地下0-15M左右;
(二)中层空间:地下15-30M左右;
(三)深层空间:地下30M至更深范围。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使用权)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须依法获得地下空间的使用权。波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备、河流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筑工程,还应该切合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程用途)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所、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法律、法例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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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物外墙表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包含外墙保温层)。
建筑之间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表皮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表皮线,不包含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露台、勒脚等突出部分,但有以下状况之一的除外:
(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许等于0。6M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物楼梯间、设备用房、露台、装修构架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出同一面建筑物外墙总长度二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坡屋面建筑应该分别计算屋脊顶和檐口顶的遮挡要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
(四)退层建筑应该依据退层状况分别确立计算遮挡线。
第二十五条(间距要求)建筑间距一般应该切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土地集约利用和城市景观要求,并知足本规定。
★1第二十六条(多层住所间距)多层住所建筑间距依照以下规定执

(一)多、低层住所建筑平行部署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之内(含45度),下同],此间距在二类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65倍,一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70倍。
2、多层住所建筑长边不该大于60M。
3、当两栋建筑平行错位部署时,重叠部分大于6M时,重叠部分依照平行部署间距控制;重叠部分小于6M时,重叠部分最小间距不该小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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