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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CF-XSRK-OO2: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1 总则……………………………………………………………(1)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1)
3 工厂条件检查…………………………………………………(1)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3)
5 审核发证………………………………………………………(4)
6 证后监督和换证………………………………………………(4)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
8 投诉和申诉…………………………………………………(10)
9 收费……………………………………………………………(10)
10 附则…………………………………………………………(10)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
;
;
;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
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
(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法规等要求的;
,须现场检查的。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