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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类生产可证审查细则.doc

上传人:jiqingyong345 2017/8/26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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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类生产可证审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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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类产品包括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各种调味酱食品,按生产原料不同分为甜面酱、黄豆酱、豆瓣酱等。酱类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酱。酱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6。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前处理→蒸料→制曲(或酶法)→发酵→后处理→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前处理、制曲、发酵。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制曲、发酵、后处理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酱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 种曲(外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施;3. 发酵酿造设施;4. 包装设施;5. 封口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8-2003《酱卫生标准》、SB/T10296-1999《甜面酱》、SB/T10309-2000《黄豆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类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分析天平();(三)分析天平();(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酱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酱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氨基酸态氮



适用于黄酱、甜面酱
4
食盐



适用于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