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约车细则:规范还是遏制
“十一”长假过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相继推出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其中一些规定对户籍、车辆等设置了高门槛,引发热议。“互联网出行”这一新业态能否健康发展?
“网约车新政不要一棒子打死,希望能慎重,给缓冲时间,再进一步调研。”2016年10月12日,2016全国双创周暨第二届深圳国际创客周在深圳湾创业广场启幕。在当天的中外创客领袖座谈会上,腾讯公司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在发言中提到了最近备受关注的网约车新政地方细则。
从7月交通部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到10月各大城市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大幅抬高网约车准入门槛,短短数月,“互联网出行”这一业态可谓经历了“冰火两重天”。
地方细则,本身违法?
10月8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一线城市发布了网约车地方细则。随后几天,又有杭州、重庆、天津等跟进。
虽然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各地均提出了相似的规范思路,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车牌、户籍、车辆等3个方面。
北、上、广、深、津、渝、杭均规定网约车须具备本地车牌。北京、上海、天津要求司机为本地户籍,深圳要求司机拥有本地户籍或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杭州要求驾驶员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广州、重庆未对户籍提出要求。多数地方细则还对车辆提出了要求。
不难看出,各地在人和车上都进行了限制,并且采用了户籍等惯用的管理手段来提高从事网约车运营的门槛。
在APP“有问”召开的一场针对各地网约车新政地方细则的线上论坛中,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张效羽直言不讳:“从法律上看,北京、上海等地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约车驾驶员必须具备本地户籍,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他列出了《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由此看来,限定驾驶员户籍,直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人说,“对户籍的要求有助于增加网约车的安全”。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在10月17日举行的“地方网约车发展与规制研讨会”上指出,“应付(网约车安全)这个问题的办法,应该是以行为来进行管理,而不应该以身份来进行管理”。
薛兆丰认为,一个人违法犯罪,是由于这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不是这个人的户籍或身份造成的。“一个司机的行为身份是否得当,有没有犯罪,是根据他的行为来判定的。对轻微的,网约车平台有处罚的规定;对严重的,国家有严刑峻法伺候。以管户籍来管安全,逻辑上完全说不通。
”
不过,北京市交通委在回应“细则”时曾指出,北京出租车驾驶员同样也要求具备本市常住户口。对此,张效羽认为,其内在逻辑就是试图将网约车与现行出租车管理体制保持一致。然而他强调,出租车司机必须具备本地户籍,这一规定其实也违法。
“在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标准方面,也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和之前交通部出台的《暂行办法》的嫌疑。”《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来确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注意,这里说的是‘具体规定’,不是‘另行规定’。地方进行细则立法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