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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房产税改革的建议.doc

上传人:jactupq736 2017/8/26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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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针对房产税改革的建议
摘要房产税改革应协调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税立法权,在法律对房产税基本要素灵活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地方人大确定诸如征收区域等具体实行措施。在依托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税收管理部门还应与规划、建设、城管、人口等管理部门协同,对违章建筑、房屋租赁或借用、政府办公用房出租等情形,按照经济实质进行征税,以体现税收公平。需要改变直接按房屋交易价值征税的方式,参照房屋现值为计税依据,做好政府房产估值机构和制度建设。应构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纳税人信息纳入信用征信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权利,以消除征收直接税过程中的各种困难。
关键词税收法定地方税权房产税征收对象房产估值纳税人识别号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1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税立法权协调
在房产税法制改革探讨中,普遍意见是将房产税征税对象扩展到个人住房,而不再限于“营业”的使用目的。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扩围,必然对普通民众的生活及财产形成重大影响,因而更有必要对政府征税的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排斥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律对地方税基本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以民主代表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房产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2征收区域范围的确定
现有房产税征收区域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考虑到税收法定要求逐步上收地方在税收方面的规则制定权,地方应当慎重考虑房产税开征区域的选择效果。
一方面,相邻的乡区域上经济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平的社会问题已然显现;在城镇普遍征收房产税时,省级人大对可能产生的行政区域间、城乡间的人口、资源流动,需要有充分的估计。另一方面,实践中通常是地市以下级地方政府倾向开征房产税,以弥补其地方财力的不足,但此举也可能导致区域间税收分配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竞争。欲破除“经济越不发达地区越需要房产税补充财政,但开征房产税可能实质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悖论,还需要全面认识房产税的本质:房产税为地方税,固然具有充足地方财政来源之功能,但也受供需对价规律的约束,即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是以提供当地公共服务为代价的,长期而言,房产税征收应与当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成正相关关系。
3税率灵活设计
税率形式可划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目前国际上房产税税率的选择主要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例如美国、日本等采取了比例税率,而法国采取了累进税率,印度则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法。要健全我国房产税税制,应该在中央确定税率的前提下,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确定适合本地的房产税税率,更有利于使房产税的征收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
4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的确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较为笼统,税收优惠涉及到一些特殊群体,比如老人、低收入者、残疾人、烈士家属等,应该制定明确的优惠策略。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用民主的方式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房产税的免税标准,要针对各地情况通过科学的调查统计来确定。对个人非经营性房产
的税收减免已经不可取了,与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人们进行囤房,造成大量房屋空置、浪费等不良影响,不仅会增大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也不利于城市的经济增长。
5调整现有房产估值方法
房产估值是征收房产税的必要环节,也是房产税制度设计中最具有技术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