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海对南海的启示
划界原则――公平原则的普适性
国际法院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从理论、历史和法律上论证了“等距离原则”并非大陆架划界的必然规则或者习惯法规则。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国际法院认为,在划界过程中,应把“特殊情况”、“有关情况”充分考虑进去,包括划界区域范围、海岸地貌、海岸长度与大陆架面积的比例、近岸岛屿的存在和位置、历史性权利、经济开发情况等等。一切能反映有关区域的情况都得到考虑,就应认为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标准了。
南海与北海一样,同为半封闭海,沿岸原则同样适用于南海地区的海域划界问题。南海海域比北海广阔,并且与北海海域不同的是存在众多岛屿,但公平原则同样适用。
北海沿岸国没有简单地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界,南海周边国家也不能单纯地以主张大陆架200海里来侵犯中国的岛礁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南海周边一些国家更不能以所谓“地理邻近”或“国家安全”为由、或者以南沙群岛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为由提出主权要求。南海周边国家有权主张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但不能以主张海洋管辖权为由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更不能以海洋管辖权为由派兵侵占中国的南沙岛礁。
争议未决,可先行共同开发与利用
荷兰与联邦德国就埃姆斯河口区域的划分存在争议。1960年4月两国签订条约,搁置在该区域的主权争议。1962年该区域发现储量巨大的油气资源,两国签订上述条约的补充协定,明确保留了条约没有解决的边界问题,但针对在争议区的天然气田建立了一个资源共同开发区,双方在共同开发区临时划分了一条管辖线,对各自一侧进行勘探和开发,开发收益和费用双方平等分享和分摊。
这个条约成为在尚未划定边界的相邻地区进行共同开发的一个先例,1969年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对此给与充分肯定。荷德两国这一做法增进了彼此政治信任与互利互惠关系,为后来的继续合作与最终解决划界问题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共同开发计划的顺利执行,1984年荷德签订埃姆斯区域合作条约,部分划定了河口区的边界线, 还就在河口区钻探、水力发电、经济活动等做出规定。可以说,1960年条约、1962年补充协议直接导致1984年条约的签订。
当事国双方由于存在争议,难以划定海洋边界, 但为了能尽快开发争议区内的海洋资源,双方暂且搁置争议, 在争议区建立共同开发制度。这是一种临时安排,可以缓解矛盾,避免单方开采可能引发的冲突。这种形式的共同开发并不对争议地区的领土争端发生法律上的影响,参加行动的各方保持原有的立场。
1965年,英国和挪威在大陆架划界协定中,对未来可能的跨界矿藏,专门规定就“最有效开发的方式以及对从中获得的收益进行分配的方式谋求一致协议”。这一规定开创了对海域跨界矿产资源通过协议进行共同开发的先例,后来演变成为国际海洋法律中关于“保护矿藏统一性条款”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英挪的做法得到了北海其他沿岸国的效仿和进一步完善。如1965年英荷大陆架划界协定、1965年丹麦和挪威大陆架划界协定、丹麦与英国大陆架划界协定、荷兰与丹麦大陆架划界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