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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doc

上传人:brnpnu31 2017/8/27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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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2: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就学管理
第十八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入学和编班的依据,应当将接收学生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于开学15日前发送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本省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拒收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
第二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学校,影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维修校舍设施,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排查安全隐患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在学校周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设置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的;
(六)拖欠、克扣和挪用教师工资、补贴、津贴的;
(七)未执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的;
(八)违反教师管理规定,导致教师资源不能均衡配置的。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