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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版利差返还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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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版利差返还型.docx

上传人:飞行的猛子 2022/11/24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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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版利差返还型.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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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组成
重要疾病终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申明、标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申明书和其余书面协议共同
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自己或对其拥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企业所担当的保险责任自本企业赞同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第二天开始。除还有商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奏效日,奏效日每年(或
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奏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企业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奏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往后首次发生、并经本企业指定或认同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要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时,本企业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要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停止。
若重要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此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死,本企业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死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停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企业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停止。
第五条责任免去
因以下情况之一以致被保险人身死、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要疾病,本企业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法、抗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奏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灵活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时期;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奏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患重要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死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反叛;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惹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停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企业
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企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时期
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容时期及合同效劳中断
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依据以下规定向本企业缴付:
一、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奏效对应日;
二、半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奏效对应日;
三、月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个月的奏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缴付保险费的,自第二天起六十天为宽容时期;逾宽容时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劳自宽容时期届满的第二天起中断。在宽容时期内发生
保险事故,本企业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劳恢复
在本合同效劳中断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供给被保险人的
健康申明书或本企业指定或认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劳,经本企业审查赞同,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第二天起,本合同效劳恢复。
自本合同效劳中断之日起二年内两方未完成协议的,本企业有权排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企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企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见告
订立本合同时,本企业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去条款,并能够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版面咨询,投保人、被保险人
应该如实见告。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或因过错未执行如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本企业决定能否赞同承保或许提升保险费率的,本企业有权排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本企业对本合同排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实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错未执行如实见告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企业对本合同排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得益人的指定和更改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得益人。得益人为数人的,能够确立受
益次序和得益份额;未确立得益份额的,得益人依据相等份额享有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更改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企业,经本企业在保险单上标注后方能奏效。
投保人指定或更改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赞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得益人。
重要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得益人为被保险人自己,本企业不受理其
他指定和更改。
第十一条身体高度残疾判定
被保险人因不测损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企业指定或认同的医疗机构进行判定。假如自被保险人遭到不测损害或生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判定。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企业,不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得益人应担当因为通知延误以致本企业增添的查勘、检查花费,但因不可以抗力以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要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拜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近来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据;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本企业指定或认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查验及其余
科学方法查验报告的疾病诊疗证明书;若有必需,本企业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
花费由本企业负担;
4、如为代理人,应供给受权拜托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死的,由身死保险金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
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近来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据;
2、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企业要求供给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由等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拜托
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近来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据;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企业指定或认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判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供给受权拜托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5、本企业要求供给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由等有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企业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审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企业在与申请人完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天内,执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企业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得益人对本企业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益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五年不履行而消灭。
第十四条保单利差的计算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的“银行二年按期积蓄存
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约利率(5%),本企业以两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保单利差。
依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本企业可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保单利差:
一、抵缴保险费,如缴费期满后,则按储藏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藏生息。按各保单年度“银行二年按期积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计至本合同排除、停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投保人如在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本企业按储藏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更改保单利差给付方式。
本企业每年应向投保人书面通知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更改申请书更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企业审查赞同,并由本企业在原保险单上标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更改协议。
第十六条地点更改
投保人的住处或通信地点更改时,应实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企业。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企业按所知最后的住处或通信地点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年纪计算及错误办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纪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切
年纪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本企业依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切,而且其真切年纪不切合本合同商定的年纪限制的,本企业能够排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可是自本合同奏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切,以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对付保险费的,本企业有权改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据实付保险费与对付保险费的比率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切,以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对付保险费的,本企业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排除合同的办理
本合同建立后,投保人能够书面要求排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近来一次保险费缴费凭据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但本企业已给付重要疾病保险金
的,投保人不得排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企业接到排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停止。投保人于签收保
险单后十天内要求排除合同的,本企业退还已收所有保险费,但如经本企业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企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企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办理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磋商解决,磋商不可以的,当事人可依完成的仲裁协议经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许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以下: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不测损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义的、非疾病的使身体遇到损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是指后本性免疫力缺少综合症的简称。
爱滋病病毒:是指后本性免疫力缺少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本性免疫力缺少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拟订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本性免疫力
缺少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以抗力:是指不可以预示、不可以防止其实不可以战胜的客观状况。
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均匀担当的营业花费、佣金以及本企业对该保险单已担当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花费总和。
银行二年按期积蓄存款利率:是指依据人民银行规定,该保单年度中每个月第一个营业日银行二年按期居民积蓄存款利率的算术均匀值。
期中保单现金价值:期中保单现金价值=(期初保单现金价值+期末保单现金价
值)/2。
重要疾病:是指以下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心脏病(心肌堵塞);(注1)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