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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江北岸管理用房售卖廊停车场及篮球场.doc

上传人:泰山小桥流水 2022/11/24 文件大小:3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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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江北岸管理用房、售卖廊、泊车场及篮球场
邕江北岸管理用房、售卖廊、泊车场及篮球场整体租借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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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江北岸管理用房、售卖廊、泊车场及篮球场整体租借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邕江北岸经营性财富由甲方负责运营管理,为提升国有财富利用效益,保证国有财富保值增值,甲方对邕江北岸管理用房、售卖廊、泊车场及篮球场(以下简称“租借物业”)进行整体公开招租,乙方竞租中标承租。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为明确租借两方的权益义务关系,经甲、乙两方在自觉、相同、互利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
同遵守。
第一条租借物业的地理地址、状况及租借范围
(一)地理地址:租借物业位于邕江北岸青川大桥至三岸大桥中
心城区段。
(二)租借物业大要及租借范围:租借物业是南宁市邕江综合整
治和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国有财富。
租借范围:售卖廊11间,㎡;柳沙公园大
门旁管理用房1栋,㎡;关务署管理用房二层,
㎡;凌铁大桥底泊车场1个,租借车位数17个;
凌铁大桥底篮球场2个(详细租借范围详见附件1)。两方商定,本款
商定的售卖廊、管理用房的面积及泊车场车位数为两方固定计租面积、车位数,实质面积、车位数若有偏差,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且计租面积、车位数不再调整。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向甲方认识并到现场查察,对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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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包含权属、结构、面积、装修装修、所处地址、周边环境等相关状况及现状已作详细认识并接受且无任何异议。
第二条
租借用途
(一)租借用途:本合同租借物业乙方原则上应按合同商定的承
租用途使用(详细租借物业用途详见附件
1)。
(二)在租借限期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办
理行政审批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租借物业涉及的相关部门所有
手续办理、协调、垃圾清理等进场先期工作产生的相关花费由乙方承
担。未经甲方赞同,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借物业的使用用途,如因实
际使用需求需对租借物业进行装修、改造,须提前
10个工作日向甲方
提第一版面申请,经甲方赞同后方可实行,不然甲方有权一方面清除合
同并按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的商定要求乙方担当违约责任。因乙方
擅自改变租借物业的使用用途以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发生重要安全
事故,由乙方自行担当相应法律责任并担当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租借限期
(一)本合同租借期为10年(含免租期),自



起至


日止(以公历为准)。此中自



起至


日止(以公历为准)为免租期(
3个月),免租
期免收租金,水电费自乙方接收租借物业之日开始按实质用水用电量
收取。甲方从年月日起计收租金。
(二)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租借物业按现
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交付租借物业当天查收该物业,
并签订书面的交付确认文件,该文件一旦签订,则甲乙两方的交付/接
收义务马上达成。
(三)若非因甲方原由,乙方未按通知办理交接手续的,也许没有合法原由拒绝接收该物业的,视为甲方已经在通知乙方交付日将该租借物业合格交付给了乙方,该通知交付日视为该租借物业交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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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返还
(一)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元),
乙方需在收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下达的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
经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甲方财务部门确认到账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条,该履约保证金不是乙方预支的租金或其余花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保证。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二)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造成的甲方
损失,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乙方还应连续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如在租借时期,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
10日
内予以补足,不然,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对付而未付花费总数的
5‰
支付违约金。
租借期满或合同停止(清除),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或已依据
本合同担当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付清各项对付花费并按合同商定返
还本合同项下所有租借物业且获得甲方书面认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
供给的履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条(原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
租金、水电费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租借物业第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
/年(¥
元),
月租金为人民币/月(¥元)。以后每一年租金在前一
年租金价格基础上递加5%,直至合同限期届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
币元。
(二)本合同租金按年支付,按先付租金后使用原则,共十年,每年年租金以下:
第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元;(鉴于乙方享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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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免租期,第一年实收租金为
元);
第二年(
年月日至年
月日)租金为
元;
第三年(
年月日至年
月日)租金为
元;
第四年(
年月日至年
月日)租金为
元;
第五年(
年月日至年
月日)租金为
元;
第六年(
年月日至年
月日)租金为
元;
第七年(
年月日至年
月日)租金为
元;
第八年(
年月日至年
月日)租金为
元;
第九年(
年月日至年
月日)租金为
元;
第十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元;
第一年租金(¥元),乙方在收到广西联合产权交
易所向乙方下达成交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今后每年租金乙
方应于上一已缴租租期届满前30日内缴纳达成。以上租金未含水费、
电费、水电公摊费等,乙方应依据合同商定缴纳其余相关花费。
(三)上述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向甲方支付,甲方财务部门
确认钱款到账后负责开具发票给乙方。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见合
同第四条第(一)项。
(四)乙方存付租金时应当注明乙方名称及所交租金的时段。如
账户发生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五)租借期内(包含免租期),两方一致赞同:水、电费先使
用后支付,因为甲方的供水、供电设施会产生耗费,水费单价按《南
宁市城市供水价格价目表》非居民生活用水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10%
正常用水消耗;电费单价按《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工商业及其余用
电类(单一制,1-10千伏)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4%正常用电消耗。水
电费按月收取,缴费时间以甲方或甲方拜托的管理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为准。
甲、乙两方签订本协议且甲方正式移交租借物业之日起,乙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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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安装分户水表、电表并担当相应花费。
第六条甲方权益与义务
(一)甲方享有的权益
1、有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花费的权益;
2、有对乙方使用租借物业进行督查、检查、以保证租借物业及设
备完满的权益;
3、在租借关系停止后,有向乙方回收租借物业的权益;
4、租借限期内,因国家政策、政府规划及甲方需求等原由需要全
部或部分回收租借物业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
意放弃预期节余租期的承租并没有条件赞同甲方回收所有或部分租借物
业,甲方回收租借物业不做任何赔偿。甲方部分回收租借物的,两方
应在通知送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未回收部分的范围、租金、结算事宜
等达成一致并签订增补协议,未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清除本合同
回收所有租借物。本合同所有清除的,甲方应按实质租用时间计算收
费,未使用部分的租金按实质租用时间结算并没有息退还乙方(使用不
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出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节余租借期内的装修装修残值损失,由乙方担当。
(二)甲方担当的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租借物业拥有完好的运营权,且租借物业建设手
续合法齐备,结构吻合相关规范要求。
2、属于房屋自己质量问题造成墙面和天花板出现开裂、零落、漏
水等问题由甲方负责修葺,乙方应踊跃协助配合。
3、甲方保证承租物业的配套水电等设施设施正常运作。
第七条乙方的权益与义务
(一)乙方享有的权益
1、享有按租借合同使用租借物业的权益。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供给相关资料的,须提前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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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二)乙方担当的义务
1、乙方保证准时缴纳租金、水费、电费、水电公摊费等相关花费。
2、乙方担当本合同项下租借财富市场价值评估花费。财富评估费
用为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元整(小写:17300元),乙方应在广西联合
产权交易所向乙方下达成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公司支付。
3、乙方不得利用租借物业存放危险物件或进行违纪犯罪活动,或
进行伤害公共利益或损坏社会次序的活动,不然,甲方有权单方清除
本合同并按合同第八条第(一)项商定要求乙方担当违约责任。
4、租借期内,乙方要珍爱并合理使用租借物业。如乙方因使用不
当造成房屋、场所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马上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所以以致甲方以及直接或间接地使第三方承受损失或伤害,乙方应当对甲方或第三方作出赔偿和赔偿。该等赔偿包含但不限于任何维修、维修花费,以及任何其余主体因前述状况向甲方索赔而以致甲
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全部开销和花费(包
括律师费、诉讼费等争议办理花费)。
5、租借时期,乙方一定供给经营范围的合法赞同证,且自行担当
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其余民事瓜葛。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所有租借物业的治安、消防及其余全部安全工作,在租借时期发生的全部安
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担当。乙方应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做好租借、安全、消防、治安等管理检查相关工作,如在租借时期未能经过相关检查工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担当。
6、乙方在进行装修时,须提前将装修方案提交给甲方存案,经甲方书面赞同,并签订装修协议后方可实行。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装修需向政府部门报批的,乙方应自行负责报批并获取政府相关部门的赞同、执照也许赞同证。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相关花费(若有)均由乙方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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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甲方赞同后乙方在进行装修时,不得变动租借物业的基础结构和原有的外观设计结构,装修所发生的全部花费由乙方自理。
、租借期满后,乙方所投入的固定在房屋地面、墙面、天花板等租借物业内的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投入的全部动产仍归乙方所有。乙方拆掉添置设施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
9、乙方应合理使用租借物业,严格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控制污水排
放及噪音污染等内容履行。
10、乙方承租的泊车场须严格遵守政府部门拟定的泊车场管理办
法进行管理,如对外经营的,泊车场收费标准须按政府部门现行收费
规定履行。
11、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对关务署一层展厅的管理要求,包含
但不限于保安、保洁、次序。
12、乙方应保证经营合法,并须吻合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相关管理
规定。
13、如因乙方使用不妥造成所租借物业损坏的,乙方须自行修葺
并担当相应花费。
14、乙方如半途退租,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赞同后,签订清除协议方可清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当年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总数的违约金且乙方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亦不予退回。
15、因租借物业处于邕江北岸防洪堤外,租借时期因为汛期邕江水位上升、洪水等以致租借物业被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担当,乙方不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在租借时期内,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一方面清除合同并回收租借物业,乙方已缴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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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送到费、其余合理支出等),乙方应予以赔偿:
、未经甲方书面赞同,擅自拆改、变动物业结构,或损坏物业,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通知限准时间内未纠正或修复的;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承租用途,或利用该租借物业进行违纪违规活动的;
3、乙方无正当原由,无故拖欠租金或相关花费累计超出两个月(含
本数)的;
4、乙方擅自转让、抵押或转租租借物业的;
5、除合同还有商定外,乙方出现其余违反合同商定义务情况且拒
不整顿的;
6、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商定因乙方违约行为赞同甲方解
除合同,回收租借物业的其余状况。
(二)乙方严禁时足额交付租金、水电费等因乙方租借及经营引
起的相关花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拖欠花费总数的5‰支付违约金。拖欠花费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累计达两个月以上
(含本数)的依据本条第(一)项履行。因为乙方严禁时足额交付租金、水费、电费、水电公摊费等花费所造成的全部结果由乙方自行担当。
(三)如因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第9款商定履行,
引起投诉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在接收到甲方书面整顿通知后2
个日历天内达成整顿,如乙方未能准时整顿的,乙方须按每次2000元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不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乙方出现三
次未能按甲方要务及时整顿情况的,甲方有权一方面清除本合同并按
合同第八条第(一)项商定要求乙方担当违约责任。
(四)如乙方出现违纪经营投诉、因违纪经营被政府部门查处(包
括但不限于罚款、休业整顿)情况,一经查实,第一次由甲方恩赐警
告办理且乙方应马上整顿,第二次乙方须按每次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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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应马上整顿,若乙方出现违纪经营投诉、被政府部门查处情况累计达到三次,甲方可一方面清除本合同、回收租借物业且不需要担当当何花费,甲方有权充公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使用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五)租借期满或合同停止(清除)后,甲方赞同按现状回收的,
乙方应在租借期满或合同停止(清除)后10日内将租借物业按现状交
回甲方;甲方要求按原状交回的,乙方应在租借期满或合同停止(清除)后10日内按租借物业原状完满交回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交回(未按租借物业原状交回也视为逾期交回)的视为乙方违约,应
按每日2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余还须赔偿甲方因乙方逾期交还而遇到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送到费、其余合理支出等),同时甲方有权采纳强迫搬家措施,所需
花费由乙方担当(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搬家花费及场所修复费等),且甲方对搬家过程中的损失不担当责任。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
房屋及设施、设施的完满状态,不得保留物件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赞同保留的物件,甲方有权办理。
(六)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甲方支出的争议办理花费(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财富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由乙方担当。
第九条甲乙两方有效的通讯地址
甲方: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凌铁段20号乙方:
甲乙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依据上述地址邮寄给对方的包含但不限
于:信件、通知、法律文件等,在邮寄之日起三日内视为已送到给对方。任何一方改正上述通讯地址,应在地址改正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对方,
对方在收到改正方的通知从前已邮寄出的包含但不限于:信件、通知、法律文件等均视为已送到给了改正方,由此产生的法律结果由改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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