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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T·-16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职业卫生防治实际发展情况,为职工提供一个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业环境,有效控制各类职业病的发生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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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具体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安全防火处以人企部原始人员台账为依据,进行职业史管理。
、维修,控制设备排放达到合格标准。负责岗位粉尘、噪声、沥青烟、氰化氢等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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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设备设施的维护、运行工作。
、物理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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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由安全防火处向吉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安全防火处向吉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物理因素的监测及其设施的日常管理
,对粉尘、噪声、氰化氢、沥青烟等有害因素进行布点、日常性监测,并按照相应的周期出具报告。
,对一氧化碳进行布点、日常监测及应急监测。
,随坏随修或更换,不得带病运行。
,制定维修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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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
,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氰化物中毒的作业岗位,设置固定式和便携式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空气呼吸器等。
,保证其正常运行。现场急救药品要放入救生柜内,定期检查、补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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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中毒的作业岗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保证突发事件时能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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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如接触粉尘、毒物的职工按相应法规规定周期进行体检。发现禁忌症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体检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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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存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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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情况、如何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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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年度预算,保证经费落实。
。员工在从事有害作业及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前,应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绝不能用招工体检代替就业前体检。体检率要达100%。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如接触粉尘、毒物的职工按相应法规规定周期进行体检。发现禁忌症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体检率达到100%。
。员工不再从事有害作业(转岗、退岗、调出等),应在其离岗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率要达100%。
。工作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体检率要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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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的规定确定。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增加检查项目。
,氰化物等有毒岗位,每年体检一次。
,根据接尘时间,胸片X线表现,作业场所浓度,每2-5年体检一次。
、疑似与职业危害相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由安全防火处统一实行动态管理。
,有权查阅、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买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防火处保存3年。
a1实行年度集体会诊制度。原则上不进行个别会诊。
a2不再进行尸解病理诊断。
a3会诊应在有体检会诊资质的医疗服务部门进行。
发生中毒后,待医疗终结后六十天以后,经确认有后发症者,经分厂申请,安全防火处审批,出具介绍信,安排会诊。
、沥青皮炎等皮肤病
确有病变,脱离岗位一个月无效或上岗复发者,由本人申请,安全防火处审批,出具介绍信,安排会诊。
、体检费、差旅费经安全防火处审核后,由资产财务部办理。
e1职工一经定诊职业病,由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级别享受相关职业病待遇。
e2定诊职业病后,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e3职业病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处室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三同时”要求。
、治理,维护通风、除尘设备的正常运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真实、详细、确凿。
。已定职业病者必须脱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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