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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科研失信行为的法治手段探索 张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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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第4期/
规制科研失信行为的法治手段探索
张锡1 王敏达2 翟丹丹3
(,天津301811;,天津300401;,河北保定071001)
摘要:当前我国学术领域科研失信行为的发生同制度设计、社会道德风气、行为人自
身品行等要素均有关联。虽然我国通过颁布多种法律法规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规制,但
现阶段规制层面仍存在主体权责并不明晰、行为追责未定期限、处理救济缺乏途径等不
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时代背景下应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约束、行政部门依
法依规履职、形成多元主体社会监督机制等维度探索规制科研失信行为的法治手段。
关键词:科研失信;学术道德;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G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912(2022)04-0062-04
DOI:.cn13-1260/
一、学者研究梳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研失信行为的研究受到我国学者的愈发关注。有学者通过调研以
数据呈现的形式阐述我国科研失信行为的现状[1];有学者从科研失信的概念、表现和影响因素
等角度阐述针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着力点[2];还有学者通过梳理我国科研诚信
领域的法律法规来描述我国进行科研诚信规范的历史演进[3];更多学者从对策建议入手探讨规
制科研失信行为的方式,如引入道德机制[4]、借鉴国际经验[5]、规范科研合同[6]等。
二、科研失信的概念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了科研诚信案件的概念,并用概括加列举
的方法界定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范围,“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
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的法条内容可
以视作国家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角度规定了科研失信的概念。此概念使科研不端、学术腐
败、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纳入科研失信的范围,作为上位概念有利于集中统一规制学术环
境中诚信缺失的问题[7]。
收稿日期:2021-10-29
作者简介:张 锡(1991—),女,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王敏达(1971—),男,河北工业大学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教育。
翟丹丹(1989—),女,河北农业大学教师,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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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我国规制科研失信行为的法治规范梳理
目前,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针对科研失信行为制定了规制性内容。从法律层
面上来看,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高
等教育法》《教师法》[8]等法律都间接或部分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我国目前科研诚
信类专门性立法还有待完善。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看,我国目前设立了《科研诚信案件调
查处理规则(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
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则办法,从科研资助领
域和教育行政领域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制,虽从法理学上看上述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效
力不及法律的位阶,但是作为行政主体发布的专门规范,其可执行性和操作性较有保障。
(二)我国法律规制科研失信行为所存问题
。由于先前立法领域、行政主体及学术界对于科研失信及下位的科研
不端、学术***等具体概念存在认识上的不同,且受制于科研诚信类立法存在缺口、各规制科研
失信行为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不同,我国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规制范畴中的主体权责
划分与界定并不明晰,进而对科研诚信的保护有所影响。
。法律讲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法律责任作为针对行为人的不利规
定,受到时效的规制。回归到科研失信行为规制主体来看,以《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为
代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未对时效内容作出统一规定,若出现情况竞合,是给予上
位法优于下位法采用行政法基本法律中有关时效的规定,还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下同一位阶采
用针对具体科研失信行为的有关时效的特别规制,或者依循新法优于旧法采用最近颁布的相关
规定,需要尽快作出统一。
。在社会高度重视科研诚信问题时,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回
应社会关切,对于科研失信行为呈现严肃姿态,表明严正立场,然而在侧重规制时,对于救济途
径未规范完全,可能有违法律的程序正当原则。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可能会影响学者科研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规制科研失信行为,同样需要处理好科研失信认定的救济途径。
四、科研失信行为产生的多重成因
(一)制度设计呈现结果导向
科研失信行为的产生与当前学术领域制度设计急功近利有关。当前的学术生态受到相关学
术制度设计的影响,部分制度片面强调结果,近乎急功近利。各个领域的科研活动都是应该稳
步进行的,因此,进行科研活动往往是无法短时间内结束的。当前的结果导向型制度设计追求
效率,与求真务实的科学探究态度相矛盾,容易催生科研失信。
(二)受社会道德风气影响
科研失信行为的产生和学术风气与其他风气的协同有关。学术风气不是孤立存在的,与其
他社会文化、道德氛围息息相关,若社会总体风气浮躁功利,科研失信行为将容易发生。道德是
存在于社会整体和组成社会的个体人的内心约束与遵循,学术道德也是总体道德的组成部分,
影响总体道德并受总体道德影响。当前社会道德较先前状态已有极大改善,但是在人际交往、
商业活动、社会伦理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因此,仍有待提升的社会道德风气容易催生科研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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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人自身品行所致
科研失信行为的产生与行为人自身问题密切相连。拥有科学精神是开展科学活动的重要前
提,然而缺乏科学精神、漠视科学规律、无视科学权威,是缺乏科学精神的体现,更是行为人自
身诱发科研失信行为的原因之一。行为人自身道德感薄弱,缺乏心灵监督也极易使自身产生科
研失信行为,个人的心灵监督是指引自身进行活动的内心准则,在学术活动中若缺乏内心心灵
监督,容易迷失底线,诱发科研失信行为。
五、加强对科研失信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我国,法律和道德都
是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缺一不可。道德历来为国人所重视,
从法的起源和发展来看,法律的形成往往要从****惯发展成为****惯法,进而再发展成为现代意义
的法律,而道德是****惯及****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内容的重要遵循。在法治轨道上规
制科研失信行为更要发挥道德的作用,首先应当加强学者自身道德修养,强化自身心灵监督,以
慎独的姿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用内力规范自身科研学术的行为举止;其次应当打造务实求
是的社会道德准则和学术风气,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打造合理健康的
学术评价制度体系,用全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抵制科研失信行为的发生。
(二)继续完善科研诚信专门性立法
正如前文分析,我国目前在规制科研失信行为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但仍旧应当继续加强立
法环节的完善。我国应当在法律位阶上加紧科研诚信领域专门法律的制定,便于进行法律适用;
我国应当梳理各科研诚信类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集中统一有章可循,尽可能避免法条
漏洞和无益竞合的可能;我国应当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套专门制度使科研诚信类法律
法规便于落地、便于普及、便于适用、便于依循,用立法手段规制科研失信行为。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约束
科研失信问题首先也集中体现在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违反。我国愈发高度重视知
识产权保护,比如完善《著作权法》《专利法》的立法,设定国家知识产权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
权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科研失信行为作为学术领域的失范行为,损害他人的知识产品或智
力成果,降低知识的可信性和权威性,应当受到管制。为解决科研失信问题,我国应当继续加强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约束,引导全社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对于科研发现的敬畏;同时应
当加强知识产权法体系部分法条对于科研诚信的专门性规定,将更多科研失信行为直接纳入知
识产权法部分条款所规制的范围,使法律适用明确具体;还有对于违反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所规
定科研诚信内容的失信行为,应当综合追究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四)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职
当前有关科研诚信和科研失信行为规制的相关规定多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体现,行政
部门作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要执行者,其自身依法依规进行履职对于规制科研失信行为
意义重大。因此,行政部门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处理好行政部门和学术界的关系,研究政策促
进学术领域发展,整合资源支持学术研究,监督检查确保学术界的秩序和风气,特别是教育行政
部门更应当继续制定科研学术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引导和监督学风建设工作,健全科研失信
行为的处理机制,更新科研失信行为的通报和公开。总而言之,行政部门要定位明确,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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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当由学术领域自由决定的事项不宜用行政权过分干预,同时应当在法治框架下利用行政
权支持学术生态环境改善和发展。
(五)形成多元主体社会监督机制
监督是规制科研失信行为的有力方式,形成一个多元主体的社会监督机制对于规范科研诚
信大有裨益。针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多元主体社会监督机制,首先应当包括科研学术机构自身内
部的监督,通过提前预防、及时发现、源头治理等方式规制科研失信行为;其次应当包括公权力
部门的监督,以此完善规范缺失,进行行政管制,司法程序跟进,形成公权力部门的监督体系,
规制科研失信行为;再次应当包括党纪监督,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党在各领域都要发挥总揽
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之科研学术领域中很多学者都是党员,因此,通过党内法规、
党内治理形成党纪监督体系对于规制科研失信行为有重要作用[9];最后应当包括社会舆论监督,
规制科研失信行为需要运用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从实际来看近些年多数科研失信行为也多
在社会舆论中反映强烈,因此,通过形成规制科研失信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将有利于科研
诚信风气向好发展。
(六)强化自身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
无论在古代还是在近代,良好的道德修养往往比高文凭更具有说服力。因此,学者在日常生
活抑或是学术创作过程中,都应该更为重视诚信。同时,科研诚信还能直接影响科研环境,而科
研环境对科研创新水平和科技人才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学者不诚实,可能导致一群
学者的不诚实,最终使整个科学界的诚信程度下降。因此,在学术创作过程中更应秉承着专业
精神,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尊重他人成果和贡献,在科研活动中自觉承担对同行对
社会的责任。此外,学者还应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对涉及
的法律问题要加以理性、客观的思考;相关主管部门加大监管,严格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提高科
技成果转化政策协同性,以预防制度的滞后性。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才
更利于今后科研工作的顺利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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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袭与实用:科研诚信案件查处规范制定的价值准则[J].科学与社会,2020(4):85-101.
[6][J].中国社会科学,2020(9):68-92+2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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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焦洪涛,[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0(8):14-16.
[9][J].高校教育管理,2020(5):58-67.
编辑:杨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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