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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中的问题及对策.doc

上传人:Q+1243595614 2022/11/26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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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中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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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中的问题及对策
----以陕西省A县基层司法所为例
摘要: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基层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一部分,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存在一定的瓶颈与困难,如制度不完善,经费短缺,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等,基层司法所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相关方面的保障力度,以促进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良好进行,如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补充经费等。
关键词: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陕西省基层司法所

Abstract:Communitycorrectionasakindofpunishment,in10yearsChinahasbeenapartoftheworkofcommunitycorrections,beforetheinvestigationandassessmentasthecommunitycorrectionwork,playanimportantroleintheprocessofimplementingthesystemofcommunitycorrection,butintheactualworkprocess,thebaselayerwherethejudicialcommunitycorrectionbottlenecksanddifficultiesatrialbeforetheinvestigationandassessment,suchasthesystemisnotperfect,theshortageoffunds,staffenthusiasmisnothigh,whichshouldbewiththehigherauthoritiestostrengthentherelevantaspectsoftheprotectionofgrassrootsjudicial,goodevaluationworktopromotethecommunityofJiaoZhengshenbeforetheinvestigation,suchasperfectingtherelevantsystemconstruction,strengthenstafftraining,supplementaryfunds.
Keywords:Communitycorrection;Fishingexpeditionsassessment;Shaanxiprovinceofgrassrootsjudicialoffices

我国基层司法所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不断深化,使得社区矫正的种种法律和制度更加完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便是这一深化的产物。陕西省A县基层司法所(以下简称A所)开展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司法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的这项工作为法院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量刑依据,实现了“矫判”的良好对接,把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拒之门外,从源头上把好了社区矫正质量关。司法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良好进行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进行,使得司法所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拟判缓刑或假释人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更有利于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进行。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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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存在的诸多困难与瓶颈是今后司法所工作的重中之重,能否解决这些困难也将是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一步。

一、A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概况
A所进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端,具有其特定的具体评估内容。同时,在实践中,A所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中打破旧例、与时俱进,也有其一定的规范。
(一)调查评估内容
2014年4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联合下发了《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陕西省实施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陕西省实施办法》确定了该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相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在进行社区矫正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可据。在实际的工作中避免了很多曲解、误会和违法乱纪行为,间接地保护了司法行政系统的公正。A所的主体资格也是由其所担当的职责决定的,它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更是司法所执法为民的标志。
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A所进行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

该司法所按照一定程序对拟适用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对其在单位、社会和家庭的基本关系及表现情况;对其在看守所、监狱的表现情况以及其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其的评价和反映等此类评估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总结。

一方面,受害人作为原告方,其所提供的意见是A所进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受害方由于感性的趋势,无法给出最准确、最真实的意见,往往会带着主观的心态去判断,选择不利于矫正对象的意见,因此,需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做出最客观的判断。

原办案单位对矫正对象有过最直接的接触,他们通过法律程序对矫正对象进行依法处理,相关的笔录和法律事实以及矫正对象的当时的表现情况都是对评估意见产生重大影响的。

法律法规中的拟禁止的事项,也是A所进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A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规范
A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时,因为对评估内容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客观专业评定和判断的需要,因此制定以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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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陕西省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表》,而从实践中评估表的评估意见与被调查人的实际情况总体上还是比较吻合可以看出,评估表在整体上还是可行的。但是《陕西省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表》还不完备,在项目内容的设置上还不够全面。目前的评估表主要根据各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主观上反映拟社区矫正人员的过去情况而填写,其优点在于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有一定的评判空间,可以从现实表现、心理状况、动态情况各方面对拟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总结和评估,但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没有一定的评价标准,形成的意见有失客观性,此外,各选项之间界定不明确,使得评估意见随意性较大,如:拟适用社区矫正前该人员在社区中的表现,该选项只有较好,一般,差三项,各项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评估标准。评估表还缺乏必要的说明,如“有无吸毒、赌博等恶****有无暴力倾向”等,

A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过程中取得的意见不一定真实、准确,其中主要因素存在于以下两方面:
(1)评估意见真实性
由于拟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离司法所办公地太远,且调查单位较多,花费时间太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经费不足,其他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不去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单位等进行调查,而只是将社区矫正人员叫到司法所内,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而对评估意见只要其没犯过什么大错,一般都是适合社区矫正,这样的意见很难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或单位等考虑自身利益,谁也不愿得罪人或害怕自己提供意见后承担什么责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平时表现等进行虚假描述或只讲好的一面,这样形成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将大打折扣。
(2)被害人意见准确性
被害人作为受害者,他们的意向往往不愿意被告人的调查评估结果偏向于好的一方面,出现“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导致调查评估工作难以深入展开,所以避免这些现象尤为重要。
二、A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困境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一项新制度,工作制度还不完善,因此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在基层司法所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瓶颈。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评估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
在该司法所内,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当司法所收到人民法院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函后,由所内一名工作人员进行基本的调查,填表完成。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为法院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量刑依据,实现了“矫判”的良好对接,把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拒之门外,从源头上把好了社区矫正质量关,因此此项活动应该由专业人员来承担。但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无法凭借现有的司法所基层人员来完成这项额外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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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制度完整性不强
虽然陕西省出台的《陕西省实施办法》对调查评估的对象及项目,程序与方式,意见的采信,矫正工作的衔接,法律监督等进行了规定,但规定过于概要,没有详细的工作步骤与要求。《陕西省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由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该居住地是户籍所在地还是长期居住地没有具体说明,在该县调查工作归户籍所在地司法所,但该县人员大多都是流动人口,经常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有些经常在外地打工,没有长期居住地,审前调查工作难以进行。该实施办法规定接受调查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但在现实中,很多单位或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对调查工作不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很难得到真实情况。《陕西省实施细则》规定所有调查评估材料必须经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并随调查评估报告一起提交委托调查评估机关,但在现实操作中,调查评估只有一张《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表》,没有别的调查材料。但没有详细规定监督的范围,何时监督,怎么监督等细节问题,这使得法律监督形同虚设,检察院没有详细的监督规定,工作逐渐消极化,这更促使A所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形式化。
(三)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我国虽然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依旧无法可依,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更没有法律依据,仅有的只是相关文件中提到的“人民法院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
,“可以”二字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处之前可以将此被告交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实施审前调查评估,也可以不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同时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只是作为法院量刑的依据,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工作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法院手里,长此以往,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就会下降。A所工作人员不是警察编制,也没有执法权,但却时刻和社会危险分子打交道,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担心某些人的报复,因而对有些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评估意见也就尽量写好的一面。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四)工作态度精细化不强
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学历不高、知识不足,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义不理解,以及法院对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不重视,特别是“先定后审”使得一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态度不端正。如:案例二,吴某,32岁,因醉酒驾驶被起诉,法院委托司法所对该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在接到委托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给王某打电话让其到司法所内接受调查,但电话一直打不通。第四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王某家中找到了他。到司法所后,王某还笑着说何必把他叫来呢,直接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填张表,写个意见就行了。像王某这样的现象并不是个案,在社区矫正人员心目中,司法行政部门对他们没有任何厉害关系,因此,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也就不那么积极配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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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完善路径
(一)增强评估人员专业化培训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现阶段是由基层司法所的人员来组织开展的,这本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应该由专职人员进行。而另一方面,基层司法所的司法行政人员还要承担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指导管理法律服务;代表镇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此外,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没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理论性,仅靠平时工作上的经验和教训很难深入开展工作。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人员给予一定的待遇和报酬,对在年度考核中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人员要进行一定的专业化培训,应先培训后上岗,对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二)提高评估制度规范化程度

A所对矫正对象实施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必须从以下方面调查,包括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居民干部、原工作单位、所在村村民、受害人家属,发现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性居住地调查意见为主,如此这般,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在调查评估的时间方面,要明晰具体,保证及时而且有效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简化相关步骤,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优化工作效率和时间分配。《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社区调查移送表》、《被告人地区情况调查表》等表格的使用可以规范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制度,此表格应由省级司法部门统一制定,进一步过犯落实好具体的鉴定情况。

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中,A所的社区矫正调查员是最接近普通群众的,也对法院的审判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最容易成为***的温床和交易的砝码,这样就完全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J].中国司法,2005年02期

。在调查材料中,调查员和被调查者都要当场签名或盖章,在最后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表》中,出具人也应该签名或盖章,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调查人员产生***,在检察院的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调查评估意见有问题时,也可以直接找出直接负责人,加强了事后责任追究。
3、增强保密制度建设
在调查材料中,被调查人或单位都应该签名或盖章,这样被调查人就会慎重对待调查,对他们说的每句话负责,这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社区矫正调查员实施调查前,应该告知被调查人,调查材料绝对对外保密,不会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的,从心底打消被调查人的担忧,从而获取更真实的信息。在调查完毕后,调查员综合各方意见,客观、公正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表》,而对别的调查材料应该封存,以备后查。调查员应严格依照保密制度,保护被调查人或单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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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评估宣传工作有效性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并非单个人和单个机关的工作,而是由全社会参与的一项工作。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司法所的社区矫正调查员应加大对全社会宣传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作用和意义的力度,正确引导社会民众的舆论导向和意识导向,同时要打消调查对象的顾虑,使民众觉悟依法作证是法律上的义务,可以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员的准确量刑提供真实依据。社会民众当中真实准确的意见及时地自觉地向调查评估人员全面客观反映矫正对象的真实情况,为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客观真实性提供保证,为司法所顺利成功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基础。
(四)健全评估监督体制建设
外部监督就是通过非本机关单位的外部监督部门进行的监督,这包括社会舆论监督、媒体网络监督、党的监督等。例如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人民检察院可通过抗诉等方式行使监督权,这是通过外部机关进行的依法监督。监督工作必须进行细化和具体,落实好监督工作的本质和公正,站在人民和国家的角度上使监督工作得以全面展开。实践中,在法院向司法所发出委托调查时,检察院应专门指派一名干警与社区矫正调查人员人员一起进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对审前调查评估进行全程监督,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应当面指出,以促使司法所工作人员更客观、更公正地进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
(五)落实评估经费保障
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中,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建议》(财行﹝2012﹞402号)文件精神,及时补充基层司法所调查人员的培训费用和调查费用,只有拥有一支专业的调查队伍,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更趋于正规化和专业化,补充调查经费,以便使司法所调查人员更好地完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财政部门对社区矫正经费进行财政监督,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建议》(财行﹝2012﹞402号)中规定的项目,建立经费保障和监督体系,对司法所办公装备的设置、调查人员的奖励机制等进行详细的规划,防止司法所滥用社区矫正经费。
A所开展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端部分,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但提高了基层司法所的执法地位,又促进了其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A所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与缺失,如缺乏专业审前评估人员,工作制度不完善,经费短缺,工作积极行不高等等,上级主管部门应结合基层司法所加强相关方面的保障力度,如加强宣传引导,对调查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补充工作经费保障等等,以推进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良好进行,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保障的同时也使和谐社会的意义得以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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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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