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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盲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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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盲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盲巷管理,进一步规范盲巷处理,消除盲巷隐患,杜绝事故,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巷道长度超过6m,或虽然巷道长度未超过6m但巷道长度与巷道口最小宽(高),即为盲巷。凡是盲巷均必须按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矿井的盲巷管理。
第四条各矿井要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盲巷管理,杜绝盲巷事故。
第五条矿井采掘工程布置必须在设计上预防产生盲巷;井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设计组织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施工过程中不人为产生盲巷;必须严格执行井下巷道开门通知单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盲巷的产生。
第六条井巷施工预留的交岔点、石门及掘进头临时存车点的长度不得超过5米;抽采***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回采工作面的机、风巷尾巷必须放严、放实,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井巷要及时封闭。
石门过煤门或煤巷掘进过程中留下的空洞或高冒区必须利用矸石、黄泥、石膏、聚***脂或水泥砂浆等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防止***积聚。
第七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局部通风机应实行“三专”供电,保证正常运行;高***、突出矿井局部通风必须实现
“双风机、双电源”,确保送风地点正常连续供风,不因停电停风造成盲巷。
往停风区的电缆等各种导电体,进行封闭。停风故障处理完后,立即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启封密闭恢复通风。
第十一条计划停工时间在7d以内的工作面,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盲巷内的机电设备、通讯和监控装置、风筒、工具和未使用的生产材料(坑木、单体支架、刮板运输机配件、溜槽)等,设置栅栏。
第十二条发现盲巷栅栏内任意位置***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
第十三条计划停风时间超过7d的煤巷、半煤岩巷或停风时间超过30d的岩巷,无论盲巷内***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都必须封闭。
第十四条盲巷设置栅栏或封闭前,必须在通风的条件下撤出盲巷内的机电设备、通讯和监控装置、风筒、工具和未使用的生产材料(坑木、单体支架、刮板运输机配件、溜槽)等。如果巷道已停风,必须先采取措施排放***恢复通风。
第十五条密闭内不得有导体内外相通,轨道、管线以及其它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撤除或切断,以防杂散电流引爆封闭区内***。如果盲巷敷设有需要继续抽采***的金属管路,必须将穿过密闭至巷口的金属抽采管路更换成绝缘管路。
第十六条永久密闭必须按照以下的质量标准建筑:
(一)必须用红砖(料石)、水泥、河沙等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
(二)密闭前无***积聚;密闭前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三)密闭要掏槽(在锚喷巷道砌筑的密闭可以不掏槽,但必须在喷体下打成麻面,接触严密),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四)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要封堵严密;
(五)墙面平整(1m长度内凹凸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空缝;
(六)密闭前要设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板。
第十七条临时密闭必须按照以下质量标准建筑:
(一)应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二)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墙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三)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四)密闭前无***积聚;密闭前要设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板。
第十八条栅栏必须按照以下质量标准设置:
(一)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
(二)栅栏必须采用木条或铁丝网格式布置,并有立柱和横梁作为支撑,保证牢固可靠。立柱沿巷宽设置间距不得超过1米;
(三)立柱和横梁必须与巷道壁顶牢固定,立柱和横梁直径不小于100mm;
(四)采用木条设置栅栏时,栅栏木条宽度不小于40mm,厚度不小于15mm,网孔规格不得超过200×200mm;采用铁丝网设置栅栏时,(10号铁丝),网孔规格不得超过60×60mm。
(五)木条与木条之间、木条与立柱、横梁之间均必须用铁钉钉牢;用铁丝设置的栅栏必须织成牢固的网状,与立柱、横梁之间用扎丝扎牢或用铁钉钉牢。
第十九条永久密闭建造地点应避开岩石破碎带、集中应力区和巷道交叉口,密闭外侧离巷口应留有2~5m的距离;临时密闭必须在离巷口1~2m且巷道围岩完好处建筑。
已建密闭离巷口超过6m时,密闭外巷道按盲巷处理。
第二十条栅栏位置离通风巷道口距离不得超过2m。
第二十一条处理盲巷必须执行通知单制度。因采掘工程布置调整原因需要暂时停工的工作面,在正式停工之前,生产科必须提出[采掘工作面停工待处理工作联系通知单],送交通风科。
第二十二条通风科接到[采掘工作面停工待处理工作联系通知单]后,必须根据该[采掘工作面停工待处理工作联系通知单]要求的内容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填写[盲巷处理通知单],提交矿井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后,由矿井通风技术员负责贯彻,采掘队、通风队、机电队派人参加。[盲巷处理通知单]分别送达调度室、采掘施工队、通风队、机电队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二十三条按照矿井领导批准的[盲巷处理通知单]要求和处理需要,通风队负责组织采掘、机电、救护等部门人员,按照本制度要求,处理盲巷。
第二十四条处理后的盲巷,必须由矿井带班矿长组织人员于完工后的当班或次班到现场进行验收,处理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必须立即返工。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加强对盲巷的管理。盲巷管理台帐以年度为单位建立,统一进行编号,每年12月31日进行一次整理。盲巷栅栏或密闭的编号、设置位置、设置日期,必须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并做到现场、台帐、图纸“三对口”。自然消失的盲巷应及时在台帐中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密闭、栅栏质量及其附近的***、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情况必须每8h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七条栅栏和密闭附近的检查范围为:栅栏内1m处到盲巷口之间,密闭外至巷道口之间。检查数据必须记入牌板,***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同时记入手册。
第二十八条栅栏、密闭质量有问题或有害气体浓度或温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严禁擅自拆除密闭、栅栏进入盲巷作业、检查或其它活动,凡擅自拆除盲巷密闭、栅栏进入盲巷的,必须从严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当采掘作业接近盲巷或准备与盲巷贯通时,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通知,矿井生产部门必须编制巷道贯通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批,严防误穿盲巷。
第三十一条启封密闭、拆除栅栏恢复盲巷通风,矿井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制订启封密闭、拆除栅栏措施。恢复密闭盲巷通风或恢复栅栏内***浓度大于3%的盲巷通风,必须制定排放***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由救护队佩用呼吸器负责拆除盲巷密闭、栅栏和排放***工作。
第三十二条排放盲巷中最高浓度小于3%的***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矿井辅助救护队或通风队按批准的措施实施排放。
第三十三条排放***必须在交接班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后进行,并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统一协调指挥。
第三十四条排放***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排放***时,排放***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必须撤人、停电。***排放时,应保持通风系统稳定,防止排放***的风流流至进风系统。
(二)排放串联通风工作面的***时,必须按照串联通风的工作面先后顺序由进风到回风逐个排放。
(三)排放***可采用全负压风流、局部通风机送风、抽放等方法进行,局部通风机送风排放***必须控制风流,分段进行排放,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严禁“一风吹”。
(四)排放***后,只有经检查证实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其它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作业人员方可进入。
(五)***排放前、后,排放***现场指挥员必须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六)***排放后,负责排放人员必须对排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通风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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