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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实施办法2篇
党员干部谈话指点实施手段1
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手段。
一、总体要求
谈话指点是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干部队伍监视管理,正确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有效手段。谈话指点分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约谈和诫勉谈话等形式,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举行。
科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掌管的处境,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实时举行谈话指点。谈话要从关切干部的角度启程,达成提升工作,推动事业进展的目的。谈话要有针对性,指出问题,分析理由,直指问题本质,提出概括要求;
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简朴粗暴、激化冲突;
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真诚沟通,讲求实效。
二、指点谈话
指点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或干部的分管领导举行。党员干部展现以下处境时要实时举行谈话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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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培训、出国出境等离开单位前;
、评审立项、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组织进展、考试入选、基建修缮、招投标等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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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心绪波动较大时;
、假期或有婚丧喜庆事宜时;
、苗头性问题,或群众有探讨、反映时;
,或组织执行涉及干部群众权益的改革措施时;
,反映问题对比集中时;
,或组织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时;
、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廉政谈话
班子成员集体廉政谈话由党组书记举行,社办公室负责人加入。社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股室的中层干部每年举行一次廉政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各股室主要负责同志举行廉政谈话,必要时商请社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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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现以下处境的,要安置廉政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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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未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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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约谈谈话
展现以下处境时,社党组书记要约谈有关领导班子成员,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限期改正。被约谈的领导班子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实时向组织报告整改结果。组织约谈时要有派驻纪检组人员加入。
***案件的;
,展现阻挠、干扰调查或压制报复举报人等处境的;
***案件,但举报线索集中,反映问题较多的;
、监管不力、执纪不严,工作中展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
,打不开工作局面,致使股室工作达不到单位要求的。
五、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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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觉党员干部展现微弱违纪问题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社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社办公室备案。
六、组织实施
社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承受起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析分管股室干部的履职、守纪、廉政等各方面的实际处境,制定谈话筹划,并加以落实。要巩固工作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主动全面了解处境,实时察觉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对干部监视负有责任的相关股室要恪尽职守,当察觉干部展现上述应举行谈话指点事项时,应实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将有关事项报告干部的分管领导,提请就特定问题与谈话对象举行谈话。
谈话要列出谈话提纲,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次数和效果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考核的内容。社办公室要定期对谈话指点举行统计,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谈话指点实施手段2
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安好监管总局党组有关要求,制定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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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谈话指点是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干部队伍监视管理,正确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有效手段。谈话指点分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约谈和诫勉谈话等形式,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举行。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掌管的处境,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实时举行谈话指点。谈话要从关切干部的角度启程,达成提升工作,推动事业进展的目的。谈话要有针对性,指出问题,分析理由,直指问题本质,提出概括要求;
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简朴粗暴、激化冲突;
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真诚沟通,讲求实效。
二、谈心谈话
谈心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或干部的分管领导举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举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举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举行一次谈心活动。学校领导与中层干部谈话,必要时可要求组织、纪检等部门派人加入。
党员干部展现以下处境时要实时举行谈话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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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培训访学、出国出境等离开学校前;
、评审立项、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组织进展、考试入选、基建修缮、招投标等工作时;
;
,思想心绪波动较大时;
、假期或有婚丧喜庆事宜时;
、苗头性问题,或群众有探讨、反映时;
,或组织执行涉及师生权益的改革措施时;
,反映问题对比集中时;
,或组织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时;
、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廉政谈话
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举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加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中层干部每年举行一次廉政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举行廉政谈话,必要时商请学校分管领导加入。
展现以下处境的,要安置廉政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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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未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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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约谈
展现以下处境时,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约谈有关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限期改正。被约谈的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实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整改结果。组织约谈时要有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加入。
***案件的;
,展现阻挠、干扰调查或压制报复举报人等处境的;
***案件,但举报线索集中,反映问题较多的;
、监管不力、执纪不严,工作中展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
,打不开工作局面,致使单位部门工作达不到学校要求的。
五、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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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觉党员干部展现微弱违纪问题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或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承受起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干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析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干部的履职、守纪、廉政等各方面的实际处境,制定谈话筹划,并加以落实。要巩固工作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主动全面了解处境,实时察觉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对干部监视负有责任的部门要恪尽职守,当察觉干部展现上述应举行谈话指点事项时,应实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将有关事项报告干部的分管领导,提请就特定问题与谈话对象举行谈话。
谈话要列出谈话提纲,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次数和效果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考核的内容。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定期对谈话指点举行统计,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