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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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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洋洋[摘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从米利都学派开始就经历了蒙昧的古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近代。在这一时间轨迹中,西方关于自然的各种学说始终呈争鸣之态和变化之势。本文以时间为切片对西方从古代到近代自然法思想代表性人物的主要学说和观点进行了叙述与评议。在此基础上,将二者进行了纵向比较,从自然法的实质内涵、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自然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三个方面分析了三者的异同。
[关键词]自然法西方自然法思想古代近代比较
一、古代:萌芽到质变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人们认为人在自然面前软弱无力,自然是那么的强大,不可侵犯。但总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在支配着整个世界,而这种强大的力量就是自然法。自然法被认为是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领域内的普遍法则和最高规范。此时其实质是“自然”。但到了中世纪,神学与自然法相结合,使原本朴素的自然法成为了上帝意志的体现,自然法的实质内涵因此改变了。
:自然秩序的自然法
从法律的性质、地位的角度出发,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了自然法和人定法。“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自然法,是指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如主仆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就是自然秩序,应该有自然法调整。自然法性质上是自然的,体现了自然正义的要求,其内容普遍适用,并且永恒不变,它的地位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天生不变的秩序,这种秩序自然地符合正义的要求,即只要存在自然秩序就是必然正义的。自然秩序是在自然规律有效的运行下才能保持的,自然法追逐自然秩序,那么自然法必定与自然规律有着特殊的联系。
:人类理性的自然法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定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的规定,而是那个支配宇宙永恒的印记。…这是亘古不易之法,而不是存在于写下来的那一霎间的法。它是来源与圣灵一样的古老:因为真实、原始、首要的法无非就是伟大的天神用来支配一切的理性。”“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探讨,…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于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正义的起源就会在法中找到,因为法就是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在西塞罗看来法律的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探索,而人的本性又源出于自然,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又人的本性是理性,所以理性就是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实质是理性,而此处的理性是指人的理性。在自然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西塞罗认为制定法仍然要服从自然法,因为自然法为最高的法律,自然低一位阶的制定法就必须接受自然法的指导。可以说制定法是自然法的代称,区别好与不好的制定法只能以自然法为标准。总之,自然法与制定法是一种从属关系。
:神意主义的自然法
阿奎那将法律分成了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一切的秩序与合理安排,而自然法是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专门针对宇宙一切事务中人类社会这一方面的法。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痕迹”、“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其内容包括“求善避恶”即保全一切有利于人类的东西而反对一切对人类生命毁灭的东西,以及自然教给了一切动物所有的本能。在阿奎那那里,自然法不再是人的理性与自然理性的统一,而是人的理性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自然法最终成了上帝意志的表达。这样阿奎那就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意志紧密结合,使自然法披上了神学主义的外衣,从而达到维护教会权威和地位的目的。
二、近代:复兴与繁荣
十七、十八世纪,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资产阶级性质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出发,否定自然法与神学的关系,指出自然法是绝对正确的,是追求人的理性的、亘古不变的。
:人文主义的自然观
“上帝的力量尽管大得无法衡量,我们仍然可以说,有些东西不是他的力量所能左右的…正如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使本来是恶的东西成为善。”在格劳秀斯的眼里,人性、自然原则、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第一源泉,并且自然法是世间的最高标准,人们必须服从,上帝也不例外。但格劳秀斯并不是一个无神论者,虽然他提出了自然法高于上帝的意志,但他仍然认为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第二源泉。“上帝的自由意志也是产生自然法的渊源,由于我们人类的理性来自上帝的启示,所有不能不服从上帝的命令。所谓自然法,不论是用以维系社会或家族,抑或是用以规定职责,都应归因于上帝的意志,因为生于我们内心的信念,实际上也就是上帝的意志所在。”同时,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内涵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导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民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也就是说,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准则,是衡量事物是非曲直的标准。
:完整体系的自然法思想
在假设自然状态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下,霍布斯认为“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毁损自己生命和剥夺保全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也就是说自然法源于理性,其是一种普遍的规则,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终极目标是保全生命或保护人们的利益,并且这也是的一种义务,禁止着人们去做或者不去做的行为。另外,霍布斯列举了14条的自然法内容,概括为“基本的自然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定契约必须履行”。霍布斯还认为自然法的实质是道德。“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自然法理论的真正性质是道德哲学。”对于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而言,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与民约法是相互包容而范围相同的。”“民约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民约法,而没有载明的部分则称为自然法。”
:提倡民权的自然法
洛克假设了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而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存在着自然法对人们的拘束。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是和平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同时,洛克提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护,又是当自我保存不成问题时竭尽全力对全人类的保护。此外,洛克还指出“自然法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这从而把自然法、理性、上帝的意志融为一体,换句话说,洛克认为自然法是理性占主导的与上帝意志的混同体。
三、西方古代自然法思想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比较

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既为理性,包括人的理性和自然理性,其表现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自然法。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其表现为上帝和人之间的自然法。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其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虽然在古代和近代,“理性”一词都与自然法相联系,但其含义是各不相同的,并且其含义还并不是单一的。在古希腊古罗马“人的理性”和“自然理性”可能是一致的,但“理性”强调的是“自然理性”。中世纪自然法是自然、理性、上帝的意志的混合体,但“理性”强调的是“神的意志”。在近代也存在“人的理性”与“自然的理性”,但“理性”突出强调的是“人的理性”。

“平等”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内容之一。基于人类具有共同的本性和理性,依据自然准则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同时,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中,人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人只是被看作简单的自然物。而中世纪的阿奎那从内容上肯定了在自然法中人是独立存在的,人在自然中应保全自己的生命、维持自己的各种本能。其实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自然法的内容都是很抽象的道德法则,但近代自然法的内容非常明确具体且十分丰富,其中以霍布斯的最为详细,包括“求和平而享之”、“人为和平得自卫,即真有同感,则愿放弃一切事物之普遍权利”、“人类应履行其已成之约是也”等14条之多。与古代的自然法内容相比,近代自然法内容不仅仅是量的变化,更是质的飞跃,特别表现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

制定法又称为实在法、人法、民约法,简而言之就是人制定的具体的法律,其与自然法的关系在不同时代各不相同。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法源于自然法;西塞罗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是由自然法决定的。中世纪,阿奎那也认为人法源于自然法,人法必须服从自然法。总之,在西方古代自然法思想中自然法的地位要高于制定法,制定法源于并从属于自然法,自然法代表着绝对的正义,而制定法有好坏之分,,判断的标准也只能是自然法。而近代自然法思想家认为自然法与制定法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霍布斯主张“自然法与民约法是相互包容而范围相同的。”“民约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虽然制定法与民约法在来源方面、表现形式方面、实施方式方面都有所不同,但两者都要求公平、正义与道德,要求履行契约义务。自然法在国家成立后可以变成主权者的命令而构成国法,同样民约法直接就构成了国法。总之,自然法与民约法是一种地位平等并在法律体系中属于不同部分的关系。
参考文献:
[1]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陈金全:法律思想史纲》.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周旺生:,1986年
[4](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
[5](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文版).牛津大学出版社,第1卷第15页。
[6](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
[7]凌蕊苹:,2008年版
[8]谭建华:,2005年第2期
[9]黄颂:,2005年第4期
[10]罗国强:,2008年第3期
[11]于威:,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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