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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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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pdf

上传人:小屁孩 2022/11/27 文件大小:1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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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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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省节能监测方法
第—条为了强化节能治理,标准节能监测活动,依据《X节约能源法》、《X省节约能
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节能监测,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
能主管部门〕依法对用能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地域内从事能源利用、节能监测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节能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节能监测工作,可以托付节能监测
机构实施节能监测。
开展方案、财政、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测工
作。
第五条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
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节能主管部门预算。
第六条从事节能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
省节能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节能监测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从事节能监测工作所需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
第八条节能监测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中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执行情况;
〔三〕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
〔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治理制度、设立能源治理专职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
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以及定期汇报能源利用状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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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节能技术效劳机构的技术效劳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当提前10天将实施监测的时
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书面通知被监测单位。
第十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可以实施及时
监测:
〔一〕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
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二〕依据X或者通过现场检查等途径,发觉用能单位在用能中X违法的;
〔三〕需要确认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用能单位是否到达治理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被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的要求,积极配合,打
算好相关的资料、文件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测。
第十二条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监测技术规程、标准,保证监测结果
的科学性、精确性;
〔二〕如实出具节能监测汇报;
〔三〕不得泄露被监测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在节能监测结束后的15日内,作出节能
监测汇报,并送交被监测单位。
第十四条被监测单位对节能监测汇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测汇报之日起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复测。受理申请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安排
复测,并将复测结论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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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
般不超过6个月。被监测单位认为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节能
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被监测
单位整改合格后,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汇报。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节能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能源治理制度、设立能源治理专职人员,以及重点耗能
设备操作人员未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被监测单位正当理由无拒绝、阻碍节能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治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处理。
第十九条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正当理由无拒不整改的,由
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在实施监测过程中,发觉被监测单位有违法
行为,但不属于节能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测人员在节能监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
成X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X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202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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