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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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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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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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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该【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是由【春天资料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遗言继承民事起诉状
遗言继承不一样于法定继承,好多家庭因为争财富而致使亲情破
裂,妻离子散,那么,下边是给大家整理采集的遗言继承民事起诉状,
供大家阅读参照。
遗言继承民事起诉状1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处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处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诉讼恳求
一、恳求依法确认x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言有效;
二、恳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子
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此中,原告占2/3份额;三、本案诉讼花费由被告担当。事实与原因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凭证一)。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置上海市××区××路×
×弄××号××室房子一套【产证号:××】(见凭证二),三人为共同权益人,各占1/3份额。
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言,遗言载明"本
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
×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自己据有三分之一份额,
自己百年此后(逝世此后)我的产权份额所有归女儿××(原告)所有,
任何人不得干预。"(见凭证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x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逝世(见凭证四)。现原告依遗言欲办理更名手续,可是受到被告的无理阻止,万般无奈之下,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五月二十天遗言继承民事起诉状2
原告:A,女,xxx年9月19日生,汉族,
地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被告:B,男,xxxx年7月9日生,汉族,
地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诉讼恳求:
一、恳求法院判令确认本案的《遗言》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
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二、诉讼花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原因:
本案是继承纠葛案。本案的被继承人是R。R出生于xxxx年4月
24日,死亡于xxxx年12月3日。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xx市xx新区x路y弄z号404室。
本案继承纠葛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区e路f弄g
号1701室的房子(下称系争房子)。因为在R死亡时,系争房子的权益人登记为R,所以系争房子应该是被继承人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独一的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成婚,又未生育过儿女。被继承人R的父亲
叫D,D生于xxxx年,死亡于xxxxx年。被继承人R的母亲叫M,生于xxxxxxxxx年12月5日,死亡于xxxx年3月21日。因为被继承人
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R死亡,所以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R的遗
产将没有第一次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两个儿女,即,原告和R两
人(此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因为D和M只生育有两个儿女,所以作为第二次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应该是R遗产的独一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的被告B其实不是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之所以要把
列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其支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是鉴于以下的四项事实:
(1)系争房子已经由被告B一人继承。被告B是以受遗赠人的身
份接受系争房子这一遗产的。被告B有权接受遗赠的依照是一份既没
有代书人署名,又没有目睹人署名的,且是由别人以打印方式,而代
书的《遗言》。这份代书遗言写道:"待我死亡后,上述房子产权由B一人继承"(依据代书遗言内容,"上述房子"是指系争房
屋)。这一代书遗言所注明的年、月、日是xxxx年11月26日。
这就是说,这一立遗言日离立遗言人的死亡才六天。至于R能否在代书遗言上署名,xx市xx公证处在立遗言人立遗言此后的第五天,同时,又是立遗言人死亡日的前二天,即xxxx年12月1日,才在其编号为(xxxx)沪浦证字第7210号《遗言公证书》(下称7210号公证书)上追认性地证明说:R"在前面的《遗言》上署名",可是却没有写明终究是谁代书了这份对于遗赠的遗言。
(2)xxxx年2月8日,xx市xx公证处依据被告B的申请,又出具了其编号为(xxxx)沪浦字第384号的对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下称384号公证书)。384号公证书证明说:"依据R的意向,R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由遗言得益人B一人继承"(依据384号公证书内容,"上述遗产"是指系争房子)。在384号公证书上,xx市xx公证处还假造事实说:本处"依据申请人的拜托代理人所供给的未出席的其余法定继
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余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事实并不是这样,
原告是本案被继承人R的亲姐姐,被继承人R的独一的法定继承人。
作为独一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从未接到过任何公证机构的要求核实的
电话。
(3)依照384号公证书和被告B的申请,xxxx年3月15日,房地
产登记处出具了权益人为被告B的系争房子的新的《xx市房地产权
证》。
(4)xxxx年11月22日,被告B又把系争房子出卖给案外人W。
其房地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38200元。
鉴于以上的事实,原告以为,原告的诉讼恳求应该能够获取法院
的支持。
其原因以下:
(1)作为第二次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独一
的法定继承人。假如没有遗言,或许,本案的遗言无效,那么被继承
人R的遗产,包含系争房子就能够由原告一人依法继承。
(2)本案的《遗言》是无效的,因为这份由别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言》,不具备法定的代书遗言的全部形式要件。对代书遗言,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遗言应该有两个以上目睹人在场目睹,由此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余目睹人和遗言人署名"。但是,本案的《遗言》倒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署名,又没
有目睹人署名,而只有遗言人署名的打印件,致使这份打印的《遗言》,终究是由谁代书的,由谁目睹的,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他们的签
名和注明年、月、日了。面对这样的一份代书遗言,谁敢确认此中的立遗言人的署名是真切的。
对本案《遗言》中的立遗言人的署名,公证机构固然出具了一份《遗言公证书》予以证明,可是这份《遗言公证书》又有什么证明作用呢?不要说,它只是是一份独立于《遗言》的文件,也不要说,这份公证文件晚于《遗言》整整五天,就是在这份迟到的独立的公证文件上,公证机构也没有写明终究是谁代书了这份遗言,更没有遗言的
代书人,遗言的其余目睹人的署名和注明年、月、日。违纪、轻率、不负责任、视法律为儿戏,就是这份公证文件的根本属性。
原告以为,作为一个法人,公证机构也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履行其公证行为,即,它的代书人,它的其余目睹人也应该依法在代书遗言上署名和注明年、月、日。并且,公证机构只是是一个证明单位。
对代书遗言,我国继承法并无赐予公证机构以任何特权,而仅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款,即"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至于如何办理,自然应该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彻彻底底地予以办理,即,"代书遗言应该有两个以上目睹人在场目睹,由此中一人代书,注明
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余目睹人和遗言人署名"。并且,本案《遗言》的形式也不切合国家的《遗言公证细则》的详细规定。《遗言公证细则》第6条规定:"遗言公证应该由两名评判人员共同办理,由此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字。因特别状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
时,应该有一名目睹人在场,目睹人应该在遗言和笔录上署名"。本案的遗言公证其实不是由两名评判人员共同办理的,而是只有一名评判人员在办理。参加办理此次公证的另一名人员是非公证员,其公证书上认可:是"本处工作人员H"。因为"H"是非公证员,所以"H"只好以目睹人的身份参加公证。因为目睹人依法应该在遗言和笔录上署名,所以目睹人"H"应该在本案的遗言上署名。但是,在本案的《遗言》上,目睹人"H"未署名。很明显,本案的代书遗言只好无效。
(3)本案的对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第一,因为本案的对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是鉴于本案的代书遗言而作出的,而本案
的代书遗言无效,所以本案的对于继承权的《公证书》自然也无效。
其次,该《公证书》的出具程序也不切合法律规定。比如,国家的《对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建议》的第18条规定:"办理遗言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件、通告或许其余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认识他们观
点"。因为申请继承的B,非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其遗言继承又属于遗赠,且被继承人R还有法定继承人存在,所以公证机构理应慎重办理本案的继承权公证,即,起码应该在"办理遗言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件、通告或许其余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认识他们看法
"。但是,该公证书在其出证前,却从未以信件、通告或许其余方式
通知过原告,更未认识过原告的看法。相反,还要假造事实地说:其"依据申请人的拜托代理人所供给的未出席的其余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余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很明显,本案的对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
(4)因为本案的代书遗言及其对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而依照这无效的代书遗言及其对于继承权的《公证书》,而获得的系争房子,又被非法拥有人被告B出卖给案外人W,所以被告B应该向作为合法的法定继承人的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即系争房子的转让价款人民币838200元。
鉴于以上的事实与原因,原告特向法院提出本案的诉讼。望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xx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
年2月日
有关知识
遗言继承的特点

承的事实组成。

,但遗言继承不受法定继
承次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遗言继承的条件
,并且遗言合法有效;
;
;
,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
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口头遗言怎么认定
有效的口头遗言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言人一定是处在状况紧急时刻;
(2)遗言人立遗言时一定拥有完整行为能力;
(3)应该有两个以上的目睹人在场目睹;
(4)遗言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办理遗产的真切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行,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言当属无效
遗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