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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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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X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洁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条件的学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X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公办幼儿园。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全X民办中小学校及民办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X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监督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责任。
第五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中小学学生食堂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学校学生食堂行业管理和监督
检查,推进学生食堂建设,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级中小学校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
第七条各级中小学校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总体要求
第八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中小学校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的原则,根据实际选择自营、托管等方式开办学生食堂。
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按规定收回,自主经营。
第九条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
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县级财政应落实政策要求,保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第十条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制。对选择托管服务或集约化供餐的学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食药、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专业要求,建立择优机制,将需要开展相关服务的学校打包,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选择优质企业提供托管或集约化供餐服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豆制品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产品直供基地,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十二条推行营养食谱制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并公布执行。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推广使用冷鲜肉,少使用或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应根据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落实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与教师应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
第十五条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每月组织社会力量和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
第十六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药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从业人员和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全过程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自营食堂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自营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食药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学生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学生食堂财务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应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学校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煤气、人工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5%。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供餐直接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其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学生食堂收支结余实行月度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立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采购人员每学期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
第五章托管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校生规模较大、自主经营存在困难的非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部分不具备举办食堂条件的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确定餐饮配送企业。具备基础设施条件的学校应引进多家企业有序开展竞争。
鼓励各地统筹学校餐饮服务,引进社会力量,打造“中央厨房+冷链配送+学校食堂”供应链,开展集约化供餐,提升学校餐饮服务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四条凡实行餐饮托管服务的学校,应与供餐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托管经营服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根据综合满意度测评结果一年一签。采取集约化供餐方式的企业经营服务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托管企业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制定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监管具体办法,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供餐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与考核。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供餐企业每学年的综合满意度不得低于80%,经营期间两次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不得续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立退出机制。社会餐饮企业托管合同期满后自然退出。因社会餐饮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合同中明确应当退出情况之一的,立即中止合同,限期退出。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对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和经营期间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食堂招投标。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审计、食药、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生食堂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考核清单”,将学生食堂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学校工作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将自营食堂的财务列为必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X、市、县三级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对食堂等问题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设学校“阳光餐饮”服务信息化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大数据监管。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
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政府公益性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履行不力的单位,在全X进行通报并纳入教育督导考评指标。
对违规托管和自营、监管缺位、强制搭餐、价实不符等问题突出、整改工作走过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公开通报,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