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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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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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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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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解读: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适用。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解读:例外规定: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可参照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1、本条是讲述规定事由提出股东诉讼的时间限制。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超过上述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解读:1、本条是补充讲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的诉讼资格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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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日连续持股的倒推起算点是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此规定其实存在问题,因为根据公司法152条的规定,股东应先向公司的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相关股东并未取得直接诉权(指一般情形),但他们向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的条件就是180日连续持股,而现在司法解释规定是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说,最高法文书起草者没有厘清此关系。
3、合计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合并持有,也就是说,可以存在共同原告的诉讼。
4、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152条的理解:
1、董事、高管违法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监事或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起诉、30日内未提起、或情况紧急必须立即起诉的
===》股东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为了公司利益)
2、监事违法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起诉、30日内未提起、或情况紧急必须立即起诉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为了公司利益)
3、如是公司之外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前述股东可选择先向监事会、监事提起,也可选择向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解读:法理依据仍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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