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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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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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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精神,按照与长沙市相关规定相衔接的原则,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指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第三条省直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四条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现有可售公有住房中除部分作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外,其余部分以《湖南省直单位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的办法以成本价出售,力争2000年以前全部售出。

第二章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已购公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六条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凡夫妻一方已选择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实物分房政策。

第三章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七条单位向实行住房货币配的职工同时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确无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单位法人代表提出申请、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及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经省直房改办批准,可不实行住房补贴,或暂缓实行住房补贴,但要发放工龄补贴。
第八条省直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平方米。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定期调整公布,单位按发放时的公布标准向应享受补贴的职工发放。
第九条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采取计划指导下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从正式任免通知变动的第一个月起按新标准一次性计发。
第十二条 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