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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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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市民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广东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卫〔2010〕3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广东省有关要求,完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监管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和评价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用药需求。主要目标包括:
(一)从2010年起,全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配齐和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下同),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比例。
(二)从2010年起,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采购价零加成销售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采购、配送、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群众基本用药安全。规范市场流通秩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主要任务
(一)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送。
,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有质量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并根据集中采购结果与其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推动本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
,全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必须配齐基本药物,并按照采购价格实施零差率销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使用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为主,使用省增补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根据服务区域居民的疾病谱和用药特点从严掌握。(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使用比例应达到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