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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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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完善消费税政策说明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
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
子目。
(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
(2)溶剂油,;
(3)润滑油,;
(4)燃料油,;
(5)航空煤油,。
:
(1)石脑油1吨=1385升;
(2)溶剂油1吨=1282升;
(3)润滑油1吨=1126升;
(4)燃料油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
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含)以下的,税率为3%;
(2)(含)的,税率为5%;
(3)(含)的,税率为9%;
(4)(含)的,税率为12%;
(5)(含)的,税率为15%;
(6),税率为20%。
,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含)以下的,税率为3%;
,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500克)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
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
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
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
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
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
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
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
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
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
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
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
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
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231号)。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
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
练****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
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
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二、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三、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
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
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
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
动的各类机动艇。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
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
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五、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
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
(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
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
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
税范围。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
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二)溶剂油。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
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三)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
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四)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
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
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五)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
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七、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
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
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
商用客车。
(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
征收范围。(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
(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
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八、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
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
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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