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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误区及纠正调整技巧—怎样正确识别40种差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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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误区及纠正调整技巧—怎样正确识别40种差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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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提纲
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哪些最新规定?如何解读?
二、汇算报表中的误区有哪些?有什么处理技巧?



三、业务处理的误区及改正方法有哪些?如何掌握?
四、40种差异处理的误区及调整方法应怎样把握?
五、如何掌握合并申报与纳税的误区及纠正手段?
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哪些最 新规定?如何解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2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二、汇算报表中的误区有哪些?有什 么处理技巧?
(一)收入确认及填报中的误区

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是税法认定的计税收入总额,既包括应税项目收入,又包括免税项目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既包括会计口径收入,又包括会计未作收入而税法要求作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既包括税前收入,又包括税后收入,如股息收入。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既要确保会计口径的收入准确无误,也要注重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差异的账外调整,即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避免计税收入应计未计。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分别按照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加以确认
收入的确认一般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考虑到纳税资金能力,以下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等。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3)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检查合同、发货情况)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局解读: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