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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新政下的策划思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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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新政下的策划思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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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菲摘要:企业在争取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要合理、合法,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提供符合技术开发费用范围的资料。必须做到账证健全,做到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和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关键词:技术开发;投入预算;策划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086-02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企业,一般在每年的11月~12月编制下一年度预算。预算具有刚性,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为了加大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企业往往都会编制技术开发费预算。在编制技术开发费预算时有没有筹划空间呢?让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境内甲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在每年11月编制下一年度预算。企业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计划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在编制技术开发费预算中,有一组用于研究开发的科研设备300万元(共10台,每台单价30万元)的预算存在争议,技术开发部门希望能在预算年度购置,但预算部预算员初步审核时,却以企业现金流较紧张,即当下购买设备要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为出发点,要求在第二年购置。这项争议引起了企业负责人的高度重视,希望交由财务经理研究并妥善处理。于是,从税收角度考虑,财务经理提出了该批设备可提前在第一年购置的方案,原因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对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按照该政策规定,财务经理对比了用银行贷款购置该设备情况下,不同的购买策略带来的资金占用费用和税收差异。
假定该企业向银行贷款来购置该组设备,企业对该组设备计划按5年折旧,即5年收回设备投资。第一年购置与第二年购置只是因利息支付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时间价值不同;如第一年购置则第一年要支付利息,但第六年不要支付利息;如第二年购置则第一年不要支付利息,但第六年要支付利息。因利息支付时间不同,利息的时间价值存在差额。
按照目前银行贷款年贷利率为6%的利率测算,,(该数据可从《复利现值系数表》中查出)。年贷款利息:300*6%=18(万元),每年减少净利润:18-18*33%=(万元);第一年购置较第二年购置利息提前支付,*=(万元),*=(万元)。。
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方面,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仍以银行贷款年利率6%,。企业购入的该组设备符合该条件,10台设备300万元可一次性全额在税前扣除。第一年可税前扣除300*150%=450(万元),抵税450*33%=(万元),*=(万元)。如第二年购置,*=(万元)。因第一年提前购置,税前加计扣除影响所得税延迟缴纳,-=(万元)。
结果比较:第一年购置因税前扣除提前,(万元),,,显然企业以第一年购置为佳。
另外,在加速折旧方面,如果购置的设备是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则可考虑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按上述分析方法,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第一年与第二年购置比较,因税前扣除提前,所得税延迟缴纳所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相比较也是第一年购置为佳。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归纳为:在通常情况下,(不管资金紧张与否,资金都有时间价值)用于研究开发的科研设备,企业如需购置,宜早不宜迟,企业不但可以享受到提前使用科研设备的好处,还可以获取节税利益。当然,企业如果处于亏损状态或加计扣除不能当年扣除,要5年内补扣,以及享受免税等,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争取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要合理、合法,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提供符合技术开发费用范围的资料。必须做到帐证健全,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做到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和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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