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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及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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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及探究.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7/8/29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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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监督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
第四条【基本要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五条【监督内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部门、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与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主管部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监督主体及监督内容
第八条【人大监督】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统筹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部门征缴、支付和管理基金情况;
(二)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投资运营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管理和运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情况等;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等情况;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规定等执行情况,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拨等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协议情况等进行核查。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保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社会保险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扩大公众参与权,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制定和决策程序,在作出社会保险重大决策和重大政策之前,应当通过网络征询、媒体宣传、社会调查、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意见。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支持职工对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第三方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专家库、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保险、医疗、法律、会计、审计等专家作为专家库成员,对涉嫌违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标准提出意见。社会保险专家库专家出具的评定意见、鉴定结论可以作为作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的重要参考。社会保险专家、社会监督员参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