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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年修正本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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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年修正本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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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本文主要介绍了薪水、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合约(1958年修正本)的主要内容。
如使用按上述两款规定均不能够解决的任何钱币:
(a)就本条而言,所采用的兑换率应由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会员国决定;
该有关会员国应将其决定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局长应马上通知已赞同本合约的其他会员国;
在自局长下达通知之日起6个月之内,已赞同本合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能够通知
国际劳工局局长它反对该决定,局长应随马上此事通知有关会员国和已赞同本合约的其他会
员国,并应将此事提交第22条规定的委员会;
如有关会员国的决定发生任何改正,前述各规定应适用。
,薪水变动的见效
日期不应迟于有关钱币票面价值的变动见效当月后的第二个历月月初。
第10条各会员国应采用必要措施:
(a)经过督查和制裁的制度,保证以不低于本合约要求的兑换率支付酬金;和
保证以低于本合约要求的兑换率被付给酬金的任何人员,能够经过廉价且高效率的司法或其他程序获得其未获得的数额。
第三部分船上工作时间
第11条本合约本部分不适用于:
大副或轮机长;
管事;
负责某个部门而不值班的任何其他高级海员;
船上办公或饮食部门聘任的下述人员:
(i)进行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集体协议确定的高级服务的人员;
(ii)主要有为自己利益工作的人员;
仅靠佣金或主要靠分享利润或收入获得酬金的人员。
第12条在本合约本部分里:
“近海贸易船舶”一词系指特地从事从贸易国到邻国周边港口之间之航程的船舶,其地理界限:
(i)系由国家法律、条例或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明确说明的;
(ii)就适用于本合约本部分的全部规定而言是一致的;
(iii)系由会员国在登记其赞同书时经过所附声明通知的;
系在与其他有关会员国协商后确定的。
(b)“远洋贸易船舶”一词系指近海贸易船舶之外的船舶;
(c)“客船”一词系指持证载运十二名以上乘客的船舶;
“工作时间”一词系指某一长官指令某人为了船舶或船东的利益工作的时间。
第13条
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近海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海员和一般海员。
高级海员或一般海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应高出:
(a)当船舶在海上时,在连续两天的任何时间里,24小时;
当船舶在港内时:
(i)在每周休息日,不高出平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
(ii)除集体协议规定的较少时间之外,在其他周日,每天8小时;
在连续2周的时间里,112小时。
(a)和(b)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对此,有关高级海员或一般船
员应有权益依照本合约第18条规定享受补偿。
当在连续二周内工作的时间总数(视为加班的时间除外)高出112小时,有关高级海员
或一般海员应经过在港内的悠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他方法补偿。
,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在海上,何时被视为
在港内。
第14条
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远洋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海员和一般海员。
当这种船舶在海上、开航和抵港时,高级海员或一般海员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应高出8小时。
当船舶在港内时,高级海员或一般海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应高出:
(a)在每周的休息日,必要的平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时间的2小时;
(b)除集体协议规定的较少时间外,在其他周日,每天8小时。
每天工作的时间高出前款规定的极限应被视为加班,对此,有关高级海员或一般海员应有权益依照本合约第18条规定享受补偿。
当每周工作的时间总数(被视为加班的时间除外)高出48小时时,有关高级海员或一般海员应经过在港内的悠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他方法
补偿。
,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在海上,何时被视为
在港内。
第15条
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船舶饮食部门的人员。
对于客船,正常工作时间不应高出:
(a)当船舶在海上、开航和抵港时,在每连续14小时内,10小时;
当船舶在港内时:
(i)当乘客在船上时,在每14小时内,10小时;
在其他情况下:
在每周休息日的前一天,5小时;
在每周休息日,从事供膳值日的人员5小时,对于其他人员,不高出平常工作和
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
在其他任何周日,8小时。
对于非客船的船舶,正常工作时间不应高出:
(a)当船舶在海上、开航和抵港时,在每13小时内9小时;
当船舶在港内时:
在每周的休息日,5小时;
在每周休息日的前一天,6小时;
在任何其他周日,在每12小时内8小时。
,有关人员应经过在港内的悠闲时间
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他方法补偿。
,以便调通宵间
值班员的工作时间。
第16条
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近海和远洋贸易船舶的高级海员和一般海员。
港内悠闲时间应是有关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之间谈判的问题,条件是高级海员和一般海员应获得的确可行的最多的港内悠闲时间,这种悠闲时间不应算作休假。
第17条
主管当局能够宽免第11条未消除的高级海员推行本合约的本部分,但受下述条件的
拘束:
依照集体协议,高级海员必定有权益享受主管当局证明对不推行本合约本部分构成完好补偿的聘任条件;
集体协议必定是在1946年6月30日从前达成的,该协议或其展期必定依旧有效。
诉诸第1款规定的某会员国应向国际劳工局局长供应任何这种集体协议的全部细节
情况,局长应将其收到的资料的大纲提交第22条所述的委员会。
该委员会应审议其收到的集体协议可否规定了对不推行本合约本部分构成完好补偿的聘任条件。赞同本合约的各会员国承允考虑该委员会对这种协议公布的任何建议或建议,
进一步保证将任何这种建议或建议通知这种协议的缔约方,即船东和海员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