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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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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可能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及县(市)城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并承担除四害所需经费。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街道(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主管本辖区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效果监测,各级主管部门应抓好所属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对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控制与处理
第七条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或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置完善的防鼠、蚊、蝇设施,堵塞鼠洞;
(五)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九条 鼠、蚊、蝇、蟑螂的控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灭鼠:粉迹法,不超过____%;鼠迹法,不超过____%;城区内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湖泊沿岸、铁道两侧、学校、单位院内、住宅区等累计____延长米的外环境,鼠迹不超过____处;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____%;
(二)灭蚊:居民住宅、单位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____%;大中型水体阳性率不超过____%;特殊场所人诱蚊____分钟不超过____只;
(三)灭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____%,其他单位不超过____%,平均有蝇房间不超过____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____%;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四)灭蟑螂:室内有蟑螂房间不超过____%,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____%,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____%。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将除四害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管理。对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的施工工地,在施工前、施工后及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自行实施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承担,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爱卫办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辖区内除四害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并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对所服务单位的防制效果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灭鼠药品,必须经市卫生防疫机构检测合格,报经市爱卫办审查同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和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在组织除四害活动时,应统一使用市爱卫办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街道(镇)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和区市县爱卫会任命。
第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依法参与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爱卫办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不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的;
(二)除四害综合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三)干扰除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标准一倍,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标准二倍的,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以此类推,但最高不超过____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爱卫办会同工商、技术监督、农业、化工、公安等部门依照____《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阻碍或拒绝除四害监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粉迹法是以一日内布放的长、宽各20厘米的有效粉块中,有鼠迹粉块所占比例计算鼠害程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二)蟑螂成、若虫阳性率或卵鞘阳性率是指发现有成、若虫或卵鞘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
(三)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四)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四害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
(五)重点单位是指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六)特殊场所是指废品、轮胎、缸罐存放处,建筑工地等;
(七)小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不满____平方米的单位;中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上不满____平方米的单位;大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上____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上____平方米以下的,作两个大型单位计算;超过____平方米的,以此类推。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其他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可由区市县爱卫会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的《重庆市除四害工作规定》(原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____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二)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的各项规划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需要改变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基本农田(蔬菜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经其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修建私有住宅,须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所属街道办事处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两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二点五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必须严格控制。临时性(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线不得施工。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干预规划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制定、实施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规划工作和本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权限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四)临时性建(构)筑物或拆除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放线定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委托勘测业务,并处该工程放线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积极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从轻或免于处罚。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也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____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____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____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城区或者镇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城镇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二)确定人口规模,并对人口的素质与结构优化以及人口布局引导等方面内容提出指导性原则
(三)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域范围;
(四)确定规划区域内村庄发展与控制的原则、措施;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用地分类划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并列出用地平衡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八)确定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位置、规模布局、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九)确定产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提出产业发展的限制和引导措施,提出引导就业策略;
(十)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城市干道的走向、宽度、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和用地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
(十一)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以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范围,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岸线使用原则,提出空间形态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