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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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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方式
一、如何辨认犯罪嫌疑人
1、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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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辨认犯罪嫌疑人应注意什么
1、辩认前的准备工作做的不够充分。公安机关在辨认前往往只是通知辨认人于何时何地前来辨认嫌疑人,而对整个辨认过程却没有一个详细而周密的计划。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辨认前不仅要明确自己辨认的目的,而且要详细了解辨认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辨认人与被辨认人、案件本身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此外,公安机关也应当对辨认方法、辨认地点的选择,以及在辨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有一个全面而充分的准备。
2、辩认方法不科学。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将自己圈定的嫌疑人与其他嫌疑人放在一起依次站成一排,并给其中的每一位身上贴上一个顺序号让辨认人进行辨认。笔者认为这种单一分组的做法不科学,而应当将被辨认人分为多组进行辨认较为合理。因为辨认人从多组被辨认人中辨认的结果一般来说要比单组辨认的结果更具说服力。
3、让不同的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做可能导致辨认人之间相互提示对方作案人是那一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让不同的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这样既可以保证每一位辨认人都能够独立地进行客观真实的辨认,而且可以有效防止辨认人之间相互提示。
4、辨认过程监督不到位、透明度不高。公安机关在组织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时只有2名办案人员在场,而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证明,这显然是不符合现代诉讼民主化的精神。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有两名以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也可以通知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这样可以对整个辨认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避免那些可能影响辨认结果公正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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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先作辨认笔录后作询问笔录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样做是违反法律逻辑的。因为如果前面的辨认过程不是客观真实的,那么可能导致后面所作的询问笔录的内容也将是不可信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作询问笔录后作辨认笔录,即在辨认前先让辨认人对其记忆当中的作案人的具体特征作一个全面详细的陈述,然后再让其进行辨认。这样可以通过其辨认的结果来印证其在辨认前对作案人所作描述的真伪性。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检法司、市委政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特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规定:
一、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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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五、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六、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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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网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如何辨认,一般可以根据先现将各项工作做到比较完善。并且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辨认合法,辨认的人员也是有规定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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