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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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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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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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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XX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与毕业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二年(或三年)。
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年限,学生在校学****的最短年限为四年,最长年限为六年。专科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第七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主
动要求延期毕业的,均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时间至最长学****年限。
第八条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的最低总学分要求
一般为155学分,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可以有所不同(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所学课程有效后,方可累加或替代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实践环
节的学****与考核。考核成绩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以“严谨、公平、公正”为原则,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
五级记分制和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对应值为90;“良好”对应值为80;“中等”对应值为75;“及(合)
格”对应值为60;“不及(合)格”对应值为50。
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教育实****或顶岗实****考核,首先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效果和表现写出评语并对成绩进行初评,返校后由学院实****领导小组或顶岗实****管理部门综合确定,学生的实****鉴定表存入学生档案,成绩按百分制
记分。
非师范类和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考核,参照上述评定办法进行。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评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和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标准进行考核评定,等级按高、中、初三级记载。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在审阅学生论文的基础上,对学生论文的质量写出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答辩,并评定最终成绩,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载,论文评议书存入学生档案。
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学****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由教学单位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三条以百分制记载成绩,成绩达到60分以上,
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以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成绩达到“及(合)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成绩为
辅。如采用平时、期末联合成绩评定方式,原则上平时成绩不超过30%,期末成绩不低于70%。如变更该比例,应报请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实验教学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所有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在教师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完成实验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和考核纪律。考核时
违纪或***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根据《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如实记
载。
第十八条学校用学分加权平均分作为考核学生课程学****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学分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办法如下:
即:学分加权平均分二2(必修课程考核成绩X必修课程学分)/Z必修课程学分
第四章补考、重新学****与缓考
第十九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选择补
考或重新学****br/>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再次修读该门课程或另外修读其他课程。
必修课程的补考由开课单位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补考合格者,以60分记入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学****br/>第二十条重新学****者需按规定办理手续,重新学<br****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重新学****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自学。
重新学****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考试成绩如实记载。重新学****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继续申请重新学****br/>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补考,必须
重新学****br/>(一)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免去考试资格;
(二)考试中有违纪、***行为;
(三)旷考。
第二十二条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在考
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院同意后方可缓考。未提申请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二十三条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如
实记载。
第五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教学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二十五条课堂教学和实****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旷课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
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期间离校应当请假(未
满18周岁的应经家长同意)。请病假应当有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学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XXXX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
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因病
未愈,经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
并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的户籍不转出学校。
(三)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休学学生的患病医疗费按学校和石家庄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材料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
医院体检合格,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编
入原专业原年级学****因某种原因不能跟随原年级学****的,可编入下一年级学****br/>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章专业分流、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我校本科学生实行大类培养。大类培
养学生的专业分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尊重志愿、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的原则。
专业分流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进行,具体实施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专业分流后允许在校内自由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进行,具体实施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
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专业;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学生转学的程序如下: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
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转学学生的材料包括:
(一)该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学****成绩单;
(二)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
刊物发表的论文或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三)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
明;
(四)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一学年中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