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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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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术硕士生)培养工作,保证学术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培养目标
第一条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理论体系,拥护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积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树立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了解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动向,具有在本学科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运用能力。
第四条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学制与学****年限
第五条学术硕士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其中课程学****1-
,论文工作不少于1年。允许研究生分段完成学业,但
学****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时间)。
第六条凡修满规定学分、科研成果突出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者,经导师同意,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短学****年限不得少于2年。因故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时间)。
第三章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七条培养方案是学术硕士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应制定培养方案。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及内容、学制及学****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必修环节、学位(毕业)论文等。研究方向的设置要把握各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应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
第九条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是检查监督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审查的重要材料。
第十条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导师应在了解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学术特长、研究兴趣、能力基础等情况的前提下,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培养计划中应对学术硕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学****文献阅读、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科研工作和学位(毕业)论文等做出明确计划和安排。
第十二条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应认真遵照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及时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培养方式
第十三条学术硕士生培养采用在校集中学****的方式。
第十四条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导师变更程序依照《XX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术研究生的日常培养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培养过程中应注重因材施教,鼓励和发挥研究生学****的积极性,严格进行考核,确保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培养工作坚持课程学****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三者并重的原则。既要使学术硕士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又要使其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与技能,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课程设置、学分及考核
第十七条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体现本学科硕士生应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实用性。
第十八条学术硕士生的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和补修课三类。课程学****实行学分制。学分的基本要求是:总学分不少于28学分。
学位课(18-20学分)
公共学位课。
基础学位课(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
专业学位课(专业学位课按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设置)。
非学位课(不少于8学分)
(1)公共选修课
(2)专业选修课
补修课(不计学分)
跨学科或同等学力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2-3门本学科领域本科主干课程作为补修课程,补修课不记学分,但有科目和成绩要求。没有补修成绩或补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应重修,不允许补考。
第六章必修环节
第二十条必修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要求修满2学分,否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必修环节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及其导师负责安排、指导和检查,学院主管领导及研究生工作秘书应认真组织、严格检查、确保质量。各学科、专业应在培养方案中对于必修环节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术硕士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10次及以上,其中至少做两次文献阅读报告(含开题报告),完成者获学术活动1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术硕士生必须完成实践活动,计1学分。实践活动分为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学术研究生必须完成相当于40学时教学工作量的教学实践或完成不少于15日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提倡学术硕士生在学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与研究生“三助”工作结合起来。
第七章中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中期考核是保证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考核应做到公开、公正,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学****科研能力和开题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学术硕士生的中期考核一般在第四学期初完成。各学院成立由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工作秘书等7-9人组成的中期考核小组,具体布置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对学术硕士生进行全面考核后,按“优秀、合格、警告、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中期考核成绩。
第二十八条中期考核结果的处理按照《XX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学位(毕业)论文
第二十九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学术硕士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做好论文选
题和撰写工作。
第三十条学位论文工作包括文献阅读和调研、开题报告、科学研究、论文撰写、答辩申请、评审与答辩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并按照《XX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工作是对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综合训练,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应具有足够的科研工作量;
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
为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必须要有一段工作时间作保证,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学年。
第三十三条导师要定期检查学术硕士生论文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按照《XX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按照《XX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实行抽查盲评的暂行规定》和《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按照《XX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七条学术硕士生毕业除符合《XX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在规定学****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
在规定学****年限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有正式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大学名义发表(或拟录用,属拟录用情况须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1篇以上(含1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三十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未通过审查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申请学位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颁发由教育部统印制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校颁发由教育部统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其它
第四十一条学术硕士生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者。
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者。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达2周以上(含2周)者。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必修环节者。
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二条学术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论文开题报告结论为“不通过”,随下一级研究生重新开题,结论仍为“不通过”。
论文中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学术硕士生出现第四^一条、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形,由所在学院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