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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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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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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新形势,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责权,规范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XX〕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X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XX院发〔202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人事关系隶属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导师,以下文中“导师”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校内导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推进硕士研究生教育改,明确导师的职责与权利,强化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加强导师对硕士研究生的指导作用,提高导师培养硕士研究生质量,促进学校学科发展。
第二条完善和落实导师聘期考核和招生资格审查制度,目的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建立能上能下的导师岗位聘任制,促进导师队伍建设。
第三条导师岗位考核重在对导师指导水平的评估,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导师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务求实效。
第二章导师的职责
第五条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责任,应认真学****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学****科研工作及生活进行全面指导,尤其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导来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努力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人才选拔工作,挑选身心健康、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导师在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时,应注重课程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改,并根据需要编制硕士研究生课程教材。
第八条导师要指导硕士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所在学科领域发展的前沿动态,加强硕士研究生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力;鼓励和支持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交流或访学等。
第九条导师应以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培养:
(一)新生入学后的60天内,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指导其制定有利于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个人培养计划;
(二)指导学生选课,定期了解其课程学****情况,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指导跨专业及按规定有同样要求的硕士生补修本科专业必修课程;
(三)指导学生的学科竞赛活动及学术论文写作,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本人科研工作,对学生的优秀论文、案例、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给予评价和积极;
(四)导师须定期(每两周一次)和硕士研究生见面了解其情况,定期检查书目的阅读、实****实践及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组织学生进行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硕士研究生定期作专题学术报告;有重要问题及时向导师组或所在中心汇报;
(五)导师应认真填写《XXXX学院XX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记录表》,对硕士研究生的全面培养过程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定期向所在中心汇报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并自愿接受学校和中心对本人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并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任务。
第十一条在指导毕业(学位)论文方面,导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独立或合作指导硕士研究生完成与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相符的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开题答辩;
(二)具体指导学位论文的写作,认真修改并最终审定论文;
(三)据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决定是否向答辩委员会论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导师要参与硕士研究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各项考核、就业等工作:
(一)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硕士研究生形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建设事业的精神;
(二)注重对硕士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加强心理疏导,了解硕士研究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硕士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硕士研究生学业压力,保护硕士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三)对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办理请假、出国、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等事宜进行审核批准后,硕士研究生方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
(四)关心硕士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硕士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和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尽可能地为其或提供“三助一辅”岗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硕士研究生按时足额发放助研津贴;
(五)根据学校统安排,与中心一起做好对硕士研究生的各项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所指导的学生的奖惩等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在硕士研究生思想总结、学年鉴定及毕业鉴定中,对其思想政治表现提出如实评价;
(七)关注硕士研究生就业压力,引导硕士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协助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就业。
第十三条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半年以上一年以内,除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事先经所在中心同意,将此期间的培养方案送研究生处备案;离校一年以上,应有其他导师对其学生代管,报所在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审批。导师在审阅学
位论文或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期间,原则上不得离校。
第十四条导师在为人师表、工作作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应以身作则,并给予硕士研究生适当的引导,培养硕士研究生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总结交流经验,创新培养模式、改进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
第三章导师的权利
第十六条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在充分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基础上,有自由表达学术思想、自行安排培养与指导工作的权利。
第十七条导师对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海外游学、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权。
第十八条对于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XXXX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XX院发〔20XX〕132号)中的相关规定,提出退学或延期毕业等处理建议;有权对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的研究生,做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十九条导师有权依据《XXXX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XX院发〔20XX〕132号)中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与硕士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并经所在中心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章导师的遴选
第二十条导师遴选须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拥护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博士毕业一年以上的讲师。一般应具有或国际组织认可的职业资格(例如:注册会计师);
(三)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一般开设过2门及以上本科课程,其中至少1门应为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同时,能开设1门及以上的本专业硕士生必修课或选修课。有研究生授课经验者优先;
(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有一系列较重要的科研成果,近四年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在四类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或在三类期刊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论文被SCI、SSCI、EI(期刊)收录1篇;
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规划教材1部;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4位,三等奖排名前3位)。
(五)拥有比较充足的在研课题经费,近四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
主要参加省(部)级科研(教研)课题,且排名前3位;
主要参加级科研(教研)课题,且排名前5位;
主持或主要参加横向委托课题,可支配经费人文社科5万元及以上、理工科
15万元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导师遴选工作每年5至6月开展,其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XXXX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并向所在中心提出申请;
(二)各中心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参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委员
(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经各中心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提交到研究生处;
(三)各中心报送的申请人名单经研究生处汇总并协同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参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
(五)对审议通过的硕士生导师申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向申诉人答复;
(六)公示无异议,由学校颁发聘书聘任,聘期为四年。
第五章导师的聘期考核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采取导师聘期考核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聘期考核四年一次,通过考核者继续聘用,导师招生资格审查每年一次,依据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当年新通过遴选聘为导师的直接获得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导师聘期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同期进行。如学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发生转岗或降岗,在新的岗位不满足导师资格遴选基本要求时,不允许参加当期导师聘期考核,下一聘期不再聘用。
第二十四条导师聘期届满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其聘期内个人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指导研究生学业及就业情况,具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贯彻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安排;
(二)重视招生、培养、就业等各环节的过程控制,按照规范要求指导研究生,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关注和及时指导、帮助研究生就业,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三)积极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贯彻执行本专业研究生全程培养方案,完成导师组分配的各项教学和其他指导任务,全程指导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评价良好;
(四)校内导师应主动加强与校外导师的联系,在与校外导师紧密合作的同时,充分调动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业、帮助研究生实****及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校外导师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岗位职责;
(五)导师在聘期内认真履职尽责,未出现本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形。
第二十五条聘期考核程序如下:
(一)导师填写《XXXX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履职考核表》;
(二)由各学院初审《XXXX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履职考核表》后报相应中心审核,中心审核后报送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
(四)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向申诉人答复。
第二十六条导师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的,在自愿并满足聘任年龄条件下可自动续聘下一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停止下一聘期招生,如再次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选聘。
第二十七条各中心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四条每年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具备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和相应的研究生招生名额。
第六章研究生指标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招生当年计划出国两年及以上的导师暂停招生,待回国后申请恢复招生。导师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可完整指导最后一届硕士生,该年龄为遴选聘任最后年龄;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经本人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部分导师可推迟停止招生时间。
第二十九条导师招生人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导师招生人数=[所在专业学位点基数X导师系数]+导师奖励指标数+项目奖励指标数
(二)所在专业学位点基数二所在专业学位点招生规模于该专业学位点导师折合数
(三)所在专业学位点招生规模由研究生处在本年度学校招生总规模基础上,结合各专业学位点历年招生规模、第一志愿率、一次性就业率、导师数量等指标综合分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该专业学位点导师折合数为各专业学位点全体导师每人按相应导师系数计算后加总之和;
导师系数对照表
科研为主

教学与科
研并重型
教学为主

教授导师
3
2
1
双肩挑导师
2

1
新聘导师(首聘期)
1
高层次导师(省百人专家以上)
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确定系数,原则
上W3
其他导师
2

1
(五)导师奖励指标数依照本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条,由符合条件的导师提出申请后执行,获得导师奖励指标数的导师可在当年录取新生中优先选择研究生;
(六)项目奖励指标数由导师根据自身承担的重大项目需要提出数量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设置岗位,导师必须按《XXXX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XX院发〔2018〕19号)规定支付相应的岗位津贴。获得设岗资格的导师可以在当年录取新生中优先选择符合岗位要求的研究生;
(七)按照上述方法算出的导师招生人数为截尾取整运算后的整数;
(八)同一专业学位点涉及跨院培养的,其院内招生人数分配参照此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