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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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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少许民族地区法律救援
[内容大纲]法律救援特别是少许民族地区法律救援,是实现法律眼先人人同样和完满社
会保障系统的重要措施。法律救援工作与成立社会主义友善社会关系亲近。提高法律援
助的管理能力,千锤百炼和完满法律救援机构自己工作体系,关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友善发展意义重要。少许民族地区农牧民由于缺乏经济能力和法律方面的知识,每当受到侵权后,成为急需政府和社会救援的特别集体。因此,加强少许民族法律救援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救援“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是当前法律救援工作的重点。
[重点词]少许民族地区法律救援
一、少许民族地区法律救援工作面对的问题
(一)法律救援各项规定未能完好满足困难公众法律需求。
我国现有法律救援制度关于救援对象的规定、关于受援人权益的规定,均较为严格,即救援层面限制较窄。《法律救援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六种情况下,民、行案件的公民因
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能够向法律救援机构申请法律救援;《法律救援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五种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公民,能够申请法律救援也许由法院指定辩
护。因此使一些经济困难,但不在受援范围规定之内的困难公众,和一些条件略高于困难标准的困难公众,难以获得法律救援的服务。究其根源主若是法律救援受政府财力限制。
以肃北为例,现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户121,其中城镇人口占1103人。未成年人达1340人;残疾人297人,%;老年人533人,%。这支潜藏的法律救援受援队伍是十分弘大的,公众的法律需求也表现多样化。依照抽样
检查的结果,更多法律救援范围之外的法律问题正在困扰困难公众,比方城市的房屋土地拆迁,医疗事故瓜葛等。现有的法律救援案件范围,不足以跟进困难公众日益增加的
救援需要,实践中供需矛盾日益明显。
长远以来,人们在生活****惯、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识接受等方面受民族民俗的影响很大。这使得民族地区法律救援工作面对的大背景与工作睁开情况与其他县对照,拥有独到的特点,表此刻:
第一、受民族民俗影响较深。法律意识不强。
第二、公众解决问题讲武力,法制看法冷淡。
第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较深。
第四、牧民居住较分别,交通不便,追求法律救援十分不便。民族地区大多系边远山区,公众分别居住在大山沟里,山高路远,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到此刻仍未通车,靠马和
骆驼,最远的从家里到乡要一天,从乡到城区要一天,往返就要四天,集体追求法律救援十分不便。
第五、经济落后,民生困难,无钱打官司。民族地区常常都是穷地区,经济落后,公众收入不高,常常靠出门务工挣钱养家生活,除掉生活支出,所剩无几,连追求法律救援的交通花销都支付不起。
第六、法律救援数量弘大。其合法权益受入侵案件时有发生,法律救援工作量大,实现“应援尽援”目标任务重,压力大。
第七、法律救援工作受经费等因素限制,举步维艰。民族地区由于其“边、山、穷”等共性,财政困难,人才难引进,法律救援工作受经费、编制、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睁开十分困难。仅月一名专职律师,没有交通工具,其设置与业务发展极不适应。由于经费不足,办理的法律救援案件远远不能够满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
第八、法律救援与司法营救等其他救援措施连结不够。
针对这些特点提出建议:
(一)加大对民族地区法律救援事业支持力度,帮助民族地区成立法律救援经费保障体系。
(二)加强法律救援中心三大建设
一是网络建设,在各镇乡成立救援站,村设救援点,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分别成立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法律救援工作站,在主要劳务输
出基地成立出门务工人员法律救援工作站。二是队伍建设,各救援站落实1—2名工作人员,保证正常工作睁开。救援中心增编至10人,面向社会公招拥有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救援工作和法律救援管理工作。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各救援站配齐办
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救援中心建设独立的办公房,配置交通工具,保证工作睁开需要。
(三)放宽民族地区法律救援条件,扩***律救援范围
1、现行《法律救援条例》主要针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在民族地区,
能够考虑把患重要疾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入侵纳入救援范围。
2、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的现象特别严重,建议将民族地区妇女申请法律救援条件放宽,不用审查经济情况。
3、少许民族地区涉嫌家庭暴力的,无论男女都应供应法律救援。
4、少许民族地区家庭财产权益受损害,如公路、水电站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损坏农民家庭财产的,免费供应法律救援。
(二)案件补贴和受援人素质影响律师办案质量。
现行的民事、刑事案件500元的补贴标准与律师办案收费有必然程度的差距。尽管我们将出台新的案件补贴方法,调高补贴额度,但仍无法比较社会律师承办案件的花销。
法律救援的受援人平时缺乏法律意识,文化素质偏低,长远的无助状态造成他们思想偏执、固执己见、思疑重重。这些当事人既不能够正确理解和办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又难
以听取和接受律师的建议,要求律师依照自己的错误主张办理,使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难以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亲近配合,增加了办案难度。
当事人带来的阻拦和压力,迫使律师花精力去战胜当事人的心理阻拦,猜想当事人的性格、妄图、判断其意识真伪,调整受援人的心理阻拦,消除来自他们自己的搅乱。律师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常常感觉力所不及,以致法律救援的服务质量整体上远远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法律救援的社会信誉面对严重挑战。
(三)法律救援的经济困难标准掌握得过严。
可是在详尽实践中,对这些标准难以掌握。一是外来人口户籍是农村的,只要提出申请
法律救援,村委会一律出具“生活困难”;二是肃北地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掌握在最低
生活保障线。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法律服务购买能力的公民被排斥在法律救援之外,使法
律救援和法律服务市场之间形成了一个“都无论”的地带,处于这个地带的少许民族公
民既无法获得法律救援,也无法购买到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四)法律救援与司法营救缺乏有效的联动体系。
从司法保障系统来说,法律救援和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是国家司法保障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法律救援应包括律师法律救援和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两方面。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自己是国家司法保障系统的一部分。当前,我国仍以律师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救援主线,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方面还没有一致纳入法律救援范围。在受援人的诉讼权益出现阻拦情况下,法律救援也难以贯彻终究,作用也就大打折扣。因此,现行法律救援仅恩赐法律服务救援的规定,不足以对受援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二、法律救援在社保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律救援与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实质上高度吻合
1、法律救援的责任主体与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高度吻合
法律救援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保障的最后责任主体也是国家或政府。其原因是:第一,法律救援和社会保障都是保护社会牢固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而保护社会牢固是国家繁荣的基础,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第二,政府拥有强有力的手段对社会弱势集体推行有效的保护,以保护社会公正,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友善发展。
2、法律救援和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高度吻合
法律救援和社会保障都是法律赐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保障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计权的必要手段,而法律救援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公民在法律眼前
一律同样”的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与法律原则。法律救援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无论贫富都能同样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因此,从广义上讲,社会保障也应
包括司法保障,由于他们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社会牢固和友善发展。
3、法律救援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高度吻合
法律救援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都是牢固经济、政治和社会序次。社会保障借助国家力量解决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失业、贫困和疾病等社会问题,起到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和对公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使社会上的弱势集体能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就,除掉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从而实现社会的牢固和发展。法律救援的社会牢固功能表此刻:当弱势集体由于
司法上的劣势地位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法律救援能够改变他们在司法上的劣势地位,弱化其对社会的排斥感和逆反心理,从而促进社会的平定团结。
4、法律救援和社会保障的服务对象高度吻合
社会保障是经过公民收入再分配,对社会弱势集体进行保护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法律
救援是保护社会弱势集体合法权益的司法营救制度。在我国,法律救援主要针对弱势集体而成立的。只要受援对象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因经济困难的及确实无能力或无完好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花销的,均可追求法律救援。在少许民族地区,弱势集体的主要特点
是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低、社会地位低和心理承受低,他们的生计困境表现为就业难、生活难、住所难、子女教育难、医疗难和法律营救难,社会保障和法律营救从不同样的角
度对社会弱势集体进行营救,形成对弱势集体完满的营救系统。
(二)法律救援在社会保障系统中的地位
1、法律救援是社会保障系统中不能或缺的重要部分
现代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认识除或预防某些社会经济风险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经过一系列公共措施,为社会成员的生计和发展供应的一种保护,是现代社会实现保护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向不特定的人供应诸如社会保障和法律救援这样的特定的公共产品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救援属于社会保障这个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诸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共同组成对贫弱者的社会保障系统。
2、法律救援在社会保障系统中以间接营救方式实现终极目的
国家不但要经过宪法和法律赐予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而且要为公民执行权益和
实现权益供应保障。特别是在需要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花销时,国家必定供应救援。
3、法律救援作为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系统中居核心地位
社会保障以保障人权为核心,集中表现了国家对需要采用社会保障手段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意志,其核心是对社会成员基自己权的保障。法律救援保障弱势者获得法律营救的权益。法律营救是人权保障的最后手段,是对碰到损害的权益的拯救与恢复,对损害或
损害行为予以纠正和处分,没有权益的营救,基自己权的保障常常会落空。我国法律援
助制度的成立也正是为了弱势者不受经济困难的限制,享有与一般公民同样的法律营救权,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法律眼先人人同样的宪法原则。
(三)法律救援在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作用。
肃北的社会保障和法律救援制度的建设处于各自推进阶段。加强两者关系研究的紧迫性日益明显。依照人们的一般理解,社会保障系统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营救、社会福利、
优抚部署等内容。
事实上,法律救援在社会保障系统中居于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尽管法律救援与一般概
念中的社会保障有所不同样,但在成立友善社会的过程中,法律救援同样拥有社会保障的
功能。将少许民族集体的法律保护纳入法律救援的轨道,是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发展的必
然要求。
参照文件:
1、肃北2008年—2010年法律救援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贾午光:《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充发散挥法律救援的职能》
3、沈红卫:《论法律救援的性质及功能》
4、槐杨:《法律救援供需矛盾解决路子之研究》
5、张敏杰著:《中国弱势集体研究》
6、胡玉霞:《论法律救援的两个基本问题》
7、包毅:《法律救援对成立友善社会的重要作用》
8、李中春:《法律救援与友善社会的成立》
9、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救援制度研究》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好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寒冷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能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弃。——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仿佛和一个高尚的人在发言——歌德
16、读所有好书,就是和好多高尚的人发言。——笛卡儿
17、学****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