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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事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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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敏敏唐宜会何进红摘要: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数人死亡的,如果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这只是解决了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赔偿问题,还涉及不到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存在的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标准。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其意义非同一般,必将推动法制的向前发展,为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创造条件。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农村居民
中图分类号::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84-02
在法律实务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标准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的城乡收入、生活成本确实存在现实的差别,适当地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数额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我国农民收入的提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城乡收入倒挂”的现象;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在城镇定居、打工,为城镇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单纯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区分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理论显然需要改进。让“同人不同命”的现象尽早远离我们的居民。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试图打破这一藩篱,规定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数人死亡的,如果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则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均统一按城镇标准赔偿。但这只是解决了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赔偿问题,还涉及不到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存在的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标准。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其意义非同一般,必将推动法制的向前发展,为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创造条件。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差距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项目中区别农村与城镇标准的主要是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然而这三项费用通常在赔偿总额中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这样,。以2010年适用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90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6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41元/年,。以10级伤残为例,受害者按照农村标准通常赔偿一两万,而按照城镇标准通常赔偿四五万。
二、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的区别
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那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有何区别呢?农村户口是指户籍所在地在农村的居民。农村居民是指生活在农村,以农业生产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的居民。很多年,我国公民的结构基本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几大类,而且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基本上是固定在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生产,最早是基本没有人外出打工,到后来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务工(这部分人即使外出,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或者说是收入的次要来源,无法彻底离开农业),再后来,因农业产值的降低,仅仅靠农业收入已无法保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数的青壮年农业人口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有很多农村人员在城镇扎根:在城镇居住、务工、生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户口居民无异,换句话说,可以把他们看成持农村户口的城镇居民。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现实状况告诉人们如果继续按照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显然很不公平。
三、消除交通事故赔偿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差别的紧迫性和先进性
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或者说将城乡二元赔偿标准过度到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历史的必然,除了有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司法实践的先例外,还有法学理论的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赔偿理论上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立足于对因受害人劳动收入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将赔偿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仅仅以“户籍”为标准进行区分,过于简单和绝对,反而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城镇化在不断加剧,城乡差别在逐渐缩小。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城乡收入倒挂的现象,农村居民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收入,特别是一些发达的农村和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其居民的收入远远超过一般城市居民的收入。再加上,只算两者的收入,不考虑农村居民有宅基地、承包地等保障性利益本身也是极不合理的。因此,这种城乡二元的赔偿标准迟早会被彻底打破,城乡统一则是大势所趋。
。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城乡二元赔偿标准人为地将公民分成二个等级,使人一出生就不平等,这与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背道而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格格不入。因此,实现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是公平的社会,一个好的制度应该是让正义得以伸张,法律的最高价值就是公平和正义。赔偿的城乡二元化制造了不平和不公,歧视和损害了农村居民,不适应历史的发展规律,违背了现代社会的理念,理当进行改革和完善。所以说,从城乡二元赔偿标准过度到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历史的必然,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四、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适用范围
新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数人死亡的,如果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则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均统一按城镇标准赔偿。但不是每个农村居民都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那么,那些农民可以按照城镇表针赔偿呢,四川成都规定:(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五、先进的案例和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赔偿存在的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标准。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其意义非同一般,必将推动法制的向前发展,为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创造条件。
,即按照该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
《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类似的先进案例和法律法规的出台相继有11个省:其中,云南、贵州两省是最彻底的,完全没有农村城市之别,统一按城市标准进行赔偿。
不管其先进的程度有多少差别,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只要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长期在城镇生活、工作和学****就应该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其损害赔偿标准自然也应该按城镇标准执行。
六、在城镇中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者如何实现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既然在城镇长期居住、务工的受害者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那么如何实现按城镇标准计赔?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实际赔偿的主体,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能替代肇事者充分赔偿受害人,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案件,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肇事者或者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一部分费用(当然,赔偿的数额较大,未投保或投保的商业险不充分的,肇事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多赔),保险公司能否认可按城镇标准赔偿就十分重要。其次,我们知道受害人获得赔偿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交管部门协商调解,二是向法院起诉。作为交警主持协商调解程序,能否启动程序取决于双方自愿,启动后能否达成一致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既然两种赔偿标准(城镇和农村)差距太大,作为保险公司,一般只按受害人户口薄上的户口性质赔偿(农村),当然现实中也有部份保险公司在受害人能够提供车祸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情况下,愿意协商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是,没有暂住证的情况,无论受害者的在城镇居住、务工的证据多么充分,保险公司通常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既然保险公司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赔,显然只有通过打官司,由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有关文件已阐明交通事故打赢官司基本就意味着能实际获得赔偿,故通过诉讼打赢官司才是关键。要让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证据是基础,聘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是保障。交通事故诉讼是一项很专业的法律事务,作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涉及的此类诉讼太多太多,专门设有精通交通事故诉讼事务的法律事务部处理诉讼事宜,由于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差异较大,就诉讼而言,他们的工作重点也在于尽量能使所有的农村户籍(不管是否在城镇居住、务工)受害者均按农村标准赔偿。这样,受害人所聘请的律师应该针对其实际情况,组织一套相互印证,高度统一,高度严密的证明受害人(或被扶养人)实际已是城镇居民证据,同时要通晓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庭审思辩才能。
近几年来,随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不断增加,法院以人为本审判风格的渐渐深入,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的交通事故案胜诉率非常之高,使实际融入城镇,或生活状态与城镇人口相似的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同命同价”。
参考文献:
,2007
,2009
,,2009
(作者单位:周敏敏,河南石油勘探局对外合作处;唐宜会,河南石油勘探局第二采油厂;何进红,河南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厂河南南阳473132)
(责编: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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