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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doc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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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5年5月30日九届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业斌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我市辖内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他各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