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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手抄报内容资料:未成年人多次“小偷小摸”行为如何定性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重庆西部偏僻农村地区辍学在家的
被告人刘某(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先后十余次盗
得村民的豆腐干、柑子、莴笋、啤酒、腊肉、家禽、大米、棉絮等
财物,价值在1元、5元、10元、20元至240元不等,总价值未达
到“数额较大”标准。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人,其多次小偷小摸,
但未达到较大数额,能否以盗窃罪论处?
有关法律的手抄报图片:
有关法律的手抄报图片一
有关法律的手抄报图片二
刑法修正案(八)对“多次盗窃”作出特别规定,即行为人只要盗窃三次以上,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认定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的确吻合“多次盗窃”形式上对次数的要求,但笔者以为,关于这种不过实行“小偷小摸”的未成年人来说,不宜以盗窃罪来处罚。原由以下:
行为人主观上不拥有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固然刑法不要求“多次盗窃”的财物达到“较大数额”,但行为人应当以盗窃较大数额财物为目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色与一般成年人有所差别,其对事物的主观认知能力较低、心理不行熟、思想单纯,其“小偷小摸”行为的目的不是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比方本案被告人盗取价值1元的豆腐干、价值5元的柑子等。假如将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等同对待,明显有失偏颇,也不吻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行为人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没有以致较大数额财物遇到伤害的可能,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以刑罚这样严格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可经过行政处罚达到惩办的目的。
对未成年人应当恩赐特别的司法保护。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恩赐特别的司法保护。
关于未成年人稍微的犯罪行为,一律动用刑事处罚,必定对其心理造成极大影响,难以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尽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稍微暴力也许威迫,强行索要其余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惯用品也许钱财数目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稍微伤以上也许不敢正常到校学****生活等危害结果的,不以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拥有前款规定情况的,一般也不以为是犯罪。”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与“强行索要”行为对比,情节较轻,所以也不宜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