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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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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具体住址)
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具体住址)
申请事项:
恳求xx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村xx组与xx村xx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全部。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xx组全部。70年月,在xx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月开头,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展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连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
201*年春天,被申请人xxx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峻地侵害了我的权利,我屡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xxx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土地治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
此致
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其次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夫,××××,住×××××××××组。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夫,×××,住址同上。与×××是××关系。
被申请人:×××,男,×××年生,汉族,×××人,农夫,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村支书×××之子。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与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纠纷进展确权,明确村民组于×××年划分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婆的婆婆)×××两人合计宽××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开开荒山土地的治理使用权归我们二人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侵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回归给我们耕种治理。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我们的太婆×××居住在×××××××××,生育有我们的公爹××等子女。我们的婆婆××系随姑妈做媳妇与我们的公爹××结为夫妻,生育有×××、×××高等子女。公爹××在×××××局工作,婆婆×××与太婆×××在×××务农为生。我们二人中,×××与×××、×××与1
×××先后分别结婚。(该二人先后于××年××年病亡)。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们的太婆×××和婆婆×××都参与承包得土地。1994年村民组划分集体开荒的耕地,是按1980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划分的,×××按原承包人口×××人划给,由村民组长×××和×××持竹竿丈量,由我们的公爹××和××两位老人用油漆做标记,按每个人口两尺宽从我们家开头,除出大路边沿三公尺后,划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尺宽(实为××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土地。接下去是划给××家二尺、×××家八尺??。被申请人××家根本没有在此处划分有土地,但却利用其父××担当村支书职务无人敢惹的权势,强行侵占划给我们婆婆、太婆的应由我们二人耕管的这块土地。我们数次去耕种均被×××操骂和以暴力相威逼而离开。
×××霸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后,曾将该地作价××××××元(×××元)预备出卖给×××之子×××,因我们阻挡写字未成,出卖土地未成交。×××又将该块土出租给×姓搭棚打铁的住户种菜,租期已达×年。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屡次口头及一次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解决,均因被申请人×××之父×××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因素,顾及上下级关系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们没有证据为借口,推给法院和县政府。
根本不注意1994年划分荒地,没有填入承包责任地的承包册内之事实。并强调按“谁连续治理使用20年,土地归谁全部,”之规定处理。我们已供应许多证人,只要司法所、综治办的人员调查、核实就可以作出处理结论。但该所办就是不予采信。
对于×××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的上述态度,我们曾向县政府法治办汇报请示,答复:“书面申请××办事处确权,作出处理打算,若不服再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据此,再次书面申请××办事处对争议土地进展确权。
此致
×××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二o××年××月十四日
附:证人名单:
第三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诞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
恳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xxx全部。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展转包,xxx收取了xxx赐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号,。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1*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1*)黔水民初字第614号
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
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旧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转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楚,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白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旧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1*年5月26日
第四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诞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夫,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诞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全部;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全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全部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其次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
状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其次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全部,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展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议,盼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1*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1*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其次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明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其次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始终属申请人全部,并且1
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转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全部,因此,恳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铜仁市农业局
申请人:组长:年日月
第五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郑继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生于1974年7月1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村上坪组,电话:**********。
被申请人:胡永维,女,汉族,不识字,64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
郑继华,42岁,初中文化,系郑继勇之二哥。
申请事项:恳求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申请人原猪圈所属地基(地名:新居子)的使用权属申请人。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共四兄弟,截止1987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间半,新居子四列三间,猪圈三列两间,1987年申请人的二哥郑继华结婚后不久,父母便请窦永良、韩世伦、郑德友等人在场就把家分了。由于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间半就分给幺弟郑凯,所房子的四列三间分给大哥郑继平各一间半,申请人就没房子。只分得猪圈三列两间,为了在价值上予以充平,便把当时的72块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给申请人,但当时我去拿的时候只有40块,还差32块不知去哪儿了,并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补800元钱和300斤粮食给申请人,钱是兑现了的,粮食没有兑现我都没有追他们要。
201*年,幺兄弟郑凯结婚才三天就与发生家庭纠纷,申请人就必需另想方法修房子搬出去他们的房子,按分家时的
明确是“今后申请人办房子就由父母给的土地做屋基”。但没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离原住处约1公里的地方(幸福学校旁),房圈都建好后,申请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猪圈,现被申请人说那块圈屋基是他们的,不是申请人的,甚至横不讲理,阻碍申请人对该地行使使用权。
根据《土地治理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特申请镇人民政府依法确权。
此致
土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郑继勇
2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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