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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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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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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各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和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安全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令、法规及指令。监督检查各个施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施工人员的操作情况,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限定时间督促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负责组织定期的安全现场办公会,对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负责平衡落实整改。
4、负责组织每月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验收工作及月底的安全质量仲裁会,牵头对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组织对全矿的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制定和考核。
6、负责组织全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三违人员档案登记,办理有关工伤手续。
8、参与采、掘、机运、通风各专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规程措施、规划、计划的审查,安全法规等有关规定行使安全技术监察。
9、监督检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防止重大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工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10、负责组织事故追查、事故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
11、负责全科室人员的分工和协调工作,组织好安全监察室的安全学****负责对全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12、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
13、及时向各单位通报有关安全信息,如性质严重的受伤、违章事故等。
14、发生性质严重的事故和隐患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和调查处理。
15、负责矿干部和职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安监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安监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在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者,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人的行为、现场的作业情况负安全监督直接责任。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监察资格证。安监员在安监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察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监督监察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处罚各类违章,督促改进按规范化操作,提高安全生产可靠性。
第2条监督监察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督促施工单位排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4条负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执行情况。
第5条负责监督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工学****三大规程的贯彻考试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6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班前会,并做好记录,重点要求对照监察整改,准时参加安全活动日、____日科务会议。
第7条负责依照矿综掘安全程度评估表,进行现场安全评估。
第8条负责施工顺曹支护质量,特殊地点加强支护的落实情况,确保符合规定,安全可靠。
第9条负责监督***检查,严禁瓦检员漏检、假检并做好签字手续。
第10条负责监督设备、设施的各种保护,健全使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11条负责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并做到有考核有返馈。
第12条甄别现场潜在危险及各种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危及人身安全时,负责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信息办、调度室及矿领导。
第13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汇报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第15条对三违人员制止不力造成事故的负监督责任。
第16条对当班出现事故者,负有安全监督责任。
第17条对管辖区域安全管理混乱,负有监督责任。
第18条对管辖区域现场文明施工,负责监督责任。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矿安全规定、指令的。
第2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工作中脱岗、睡岗的或在事故中负有监督责任的。
第2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当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有监督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