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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例
(一)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位置参加考试的;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卷的;
(四)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及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五)用规定以外笔答题的;
(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七)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九)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出现以下违规舞弊行为之一者,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通知其所在初中学校并上报州杭市高中处。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手机一律不得带入试场);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五)故意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本次考试,本次报名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将交公安机关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例(二)
根据《苏职称〔____〕____号》及贾汪区教育局职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申报中一及中高职称必须满足“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____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____年以上”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中层以上干部、教研组长、高三体育训练队教练等同班主任工作进行认定。
2、经学校审批的副班主任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两年折算为一年班主任工作。
3、“担任辅导员及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的认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需提供“个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复、活动计划、活动过程(或教案)、活动成果、活动总结、主管部门的考核过程(每周考核不得低于两次)”等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对负责认定此项工作的部门签字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以教学事故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4、在所有申报人员中,分为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____年以上(含____年)”及“____年以下”两组单独考核。
5、在上级审批的名额中,满足“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____年以上(或等同该条件)”条件的按照考核名次优先依次申报。如有名额剩余,则由不满足此条件的人员按照考核名次依次申报(其中担任班主任工作____年的最终考核分加____分参与考核);如名额不足,不满足此条件的人员不得申报。
6、当年从事两项以上教育工作的只按照一项工作考核,不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