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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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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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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
项目名称:保集富椿·佘山项目
委 托人: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
咨询人: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
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委托人)与上海第一测量事务所有限公司 (如下简称征询人)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征询人为如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
:佘苑路一号地块工程
:全过程造价征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献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
;
五、委托人批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征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自10月08日开始实行,至上海松江佘苑路一号地块“保集 富椿·佘山”全期项目竣工结算完毕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壹正贰副,征询方壹正贰副。
委托人: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 征询人: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上海市大连西路617号6楼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81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10月 日 年 10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原则条件
词语定义、合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和聘任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征询人”是指承当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征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征询人以外与本征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合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措施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措施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阐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征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有关的资料,涉及工程造价征询的资质证书及承当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征询工作筹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范畴实行征询业务。
第五条 征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涉及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的工程造价征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合同拟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原则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询人应增长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征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商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征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征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商定的时间内就征询人书面提交并规定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征询人规定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征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征询人联系。
征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畴内,授予征询人如下权利:
1、征询人在征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征询人在征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征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征询人在征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征询人询问工作进展状况及有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论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征询专业人员不按征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规定更换征询专业人员,直至终结合同并规定征询人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征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征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征询人的责任导致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商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征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中商定的义务,因征询人的单方过错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补偿。合计补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征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征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征询人应承当责任。
第十六条 征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补偿规定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补偿或其她规定所导致委托人的多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商定的义务,如有违背则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补偿给征询人导致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征询人提出补偿或其她规定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补偿或其她规定所导致征询人的多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结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因素使征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长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征询人应当将此状况与也许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由此增长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毕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步,则应当在14日前告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
第二十二条征询人由于非自身因素暂停或终结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由此而增长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告知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合同未达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征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措施计取,并按商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征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征询人提交的支付告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告知书两日内向征询人发出异议的告知,但委托人不得迟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商定。
其 她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的需要,征询人在合同商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批准,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征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畴内其费用由征询人承当;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畴以外经委托人承认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批准,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商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批准外,征询人及征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商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征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征询人不得参与也许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结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补偿,委托人与征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商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合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措施和规定:
、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上海市现行有关工程造价征询的政策及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畴:
委托人委托征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征询服务,服务范畴涉及但不限于:
(1)建筑单体的构造(含钢筋图纸翻样)、安装、精装修工程(室内精装修除外),涉及甲方直接分包、指定分包、甲供材料设备所有项目。如室内外消防、水电、通风、电梯、智能化、桩基、公共部位装修等。
(2)全项目室外总体及市政配套工程,涉及社区景观绿化、雨污水、道路、围墙、自来水、供电等。
全过程造价征询服务范畴涉及:
、设计阶段和前期
(1)目的成本核定、编制或审核。
(2)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投资估算,制定年度投资筹划及资金流量预测。
(3)根据业主的投资控制目的,对设计师的设计方案进行成本比较。
(4)根据项目的工程规定、项目特点,结合项目总投资筹划,针对整个项目建设内容提出投资控制工作要点、对工程的初步投资控制目的提出建议;参与各类与造价有关的工程协调会、周例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资测算、经济比较分析等征询建议。
(5)参与造价征询服务有关的多种调查工作,结合项目进展状况及时提出造价征询的征询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为委托人提供建设性参照意见和建议,保证在项目前期阶段积极协助委托人做好投资控制。
(6)对不同方案编制初步概算进行比较、审核、修改,完善初步概算;典型单体的造价测算,分析各个方案对工程成本、造价等的影响,提交造价分析报告,协助委托人选定最后方案。
(7)根据入选的最后设计方案所做的初步设计的概算,应与投资估算逐项比较,找出偏差并分析因素。若初步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控住范畴,须向委托人或提出修改方案设计的建议,或提出调节投资估算的建议,保证委托人最后选定的设计方案设计所产生的工程概算控住在投资人的限额范畴内。
(8)全过程参与本项目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会审、审查,施工方案比选和合同签订等工作,对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的调节进行动态跟踪和控制。独立编制所有涉及并不限于土建(涉及桩基)、安装、室内装修(精装除外)、市政和绿化工程、设备采购等整个工程的概算和造价,并编制所有涉及并不限于土建、安装、室内装修(精装除外)、市政和绿化工程、设备采购等整个工程的清单、预算等所有造价文献,对项目勘察、设计、市政配套增容费等前期费用提出有关建议,检查前期费用开支与否符合规定。提供审核报告、成本节省、控制的合理化建议及造价控制目的的分析内容等。
(9)根据业主的规定,参与方案设计专项讨论会。

(1)征询人在施工图出图40天内完毕工程量清单编制、在施工图出图后50天内完毕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并提交委托人两套文本。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文献提交征询人审核后15天内开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核对工作。征询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图预算核对确认工作应在施工图出图后3个月内完毕,并提交委托人复核(但需甲方认定的部分除外)。
(2)查看现场、及时理解施工进度及工地发生的重要事项。
(3)参与施工方案的会审、审查,从造价控制角度提供征询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4)协助业主方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
(5)协助业主方对项目进行标段划分,专业工程合同拆分,制定各标段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筹划。
(6)根据业主招标筹划的进度及规定完毕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7)编制总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及标底。
(8)根据拟定的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会同委托人全面具体的预算投资分解,并与设计概算及合同价对比分析,出具分析报告。
(9)分析和审核所有收到的投标文献,并在合理的时间(满足业主方的招标进度规定)内为业主方提供具体的投标文献分析报告。
(10)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以拟定能被双方一致接受的承包金额,并编制业主与承包单位需要签订的合同文献。
(11)对施工工程中需要确认价格的材料、设备,根据有关批准预算及市场状况进行审核,对于超过相应预算部分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12)对工程进度进行测量,在施工各阶段,遇增减变动项目,施工实际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与施工图预(决)算所报用料不一致时,应到现场核验。
(13)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毕工作量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供节点付款建议书,经委托人承认后作为支付节点付款的根据;每月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工程款的支付状况报表、工作月报告,并召开答疑会进行解释和沟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工计量,并根据承发包合同有关支付条款完毕审核工作,向委托人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
(14)参与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未计价材料的报价单,对于施工过程中合同内未明确的材料,设备,工程价格和定额中未计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应进行审核后报委托人认定;并有关材料、设备的供货合同价格条款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控制工程造价。
(15)严格控制并审核施工措施费及预算外工程费用,并报委托人承认。
(16)审核各类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的付款申请,按委托人承认的格式向委托人提供工程过程中的付款审核证明及建议。
(17)为各承包单位(涉及分包单位)界面的界定安排提供书面意见;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承包、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协助委托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需要时进行合同条款及原则之解释与论述,并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许发生的多种问题,事先提出建议意见。
(18)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各类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及其她有关单位提出的索赔规定进行审核,向委托人提出解决意见。协助委托人根据合同向施工单位、各类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及其她有关单位提出索赔规定,准备索赔根据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